当前位置:首页 >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政策指引
14、 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
答: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15、 有的企业在核查系统中查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为什么是0?
答: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
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
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
16、 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区内的所有企业,如果有预收货款的,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17、 企业从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与核查系统中的额度为什么不一致?
答: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是按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总额的10%计算出来的参考值。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中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企业当前可用的预收货款实际控制规模。
18、延期付款登记规定是否适用于海外代付?
答:延期付款规定适用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对外付汇。海外代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在TT、托收、信用证下办理,银行已代进口商完成对外付款,境外出口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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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即期收汇,境内进口商只需在融资到期时偿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因此只存在境内银行对外负债或境内进口商对境内银行的负债问题,因此企业不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19、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20、新设企业如何办理预收货款结汇?
答:总局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允许新设外贸企业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结汇,具体要求是:7月14日后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21、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比例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的,能否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对于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如需超出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资金划转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和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情况、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22、企业向外汇局提出超规定比例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如何证明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答:预收货款的真实性最终要看与预收货款相关的货物是否可能在将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报关出口。在提出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企业至少应当向外汇局说明以下情况:(一)该企业过去一年的境外收汇和实际出货情况,以证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和履约能力。(二)该企业未来一段时期的出口合同签约、期限情况。(三)该企业的生产、采购或经营能力与其签定的合同规模相适应。(四)该企业是否属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新兴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外汇局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决定该企业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规模。
企业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预收货款结汇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自身的预收货款规模,审慎提出结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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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近期能否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
答:为了解决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结汇困难问题,总局从近期开始每天向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传送企业前一天在贸易外债登记系统实际登记的预收货款累计发生额,作为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调增额度。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与每天调增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10%。因此,企业只要及时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就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办理预收货款划转和结汇。 总局同时向外汇局各分局发送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清单,企业对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有疑问时,可向当地分局查询。
24、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25、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答: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26、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答:选择美元。
27、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企业预收货款最长期限是否最多不得超过90天?
答:不是。上述第三条款和第七条款相关要求是指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了某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的预计时间,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30天及以上仍未出口的,企业须携相关材料向外汇局书面说明货物未出口及登记的预收货款未被注销的原因;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90天及以上未出口的,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预计的预收货款货物出口时间,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计划确定,因此上述条文中30天、90天的时限要求并非指企业预收货款的最长期限。 28、7月14日至10月1日间,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采用何种管理方式?
答:10月1日前,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仍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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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进行登记?
答:如果企业易货贸易项下不发生资金收付行为,则发生的货物贸易债务可以不登记;若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现汇资金或延期支付现汇资金,则应该按照汇发[2008]30号文的要求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和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30、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第三篇 我行相关政策文件
一.关于转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有关政策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银结文【2008】157号)
各一级分行: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收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附件1)及《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附件2)、《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附件3),决定7月14日正式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10月1日实施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制度。现将上述文件(下面统称“新政策”)一并转发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政策的颁布,是在当前我国复杂经济环境下一次重要的外汇监管政策调整,对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银行等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对我行的业务流程、操作复杂程度、网络压力、客户服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各行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次国家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作好充分的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开展,满足监管要求和客户的服务需求。各行要成立以主管行长为组长、国际结算部、营业部、信息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小组名单请于7月7日下班前通过NOTES报总行国际结算部制度内控团队。
二、新政策的实施,增加对汇入汇款业务特别是出口收汇业务的处理难度,增加办理业务的操作环节,同时面临客户服务压力和与海关联网的压力。各行要根据本行实际,本着提高客户服务、确保合规经营、防止业务流失、防范操作风险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业务流程。 三、根据新政策要求,7月14日起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均要进入银行为收汇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因此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是保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前提,总行将尽快将待核查账户使用的科目和核算码下发各行。在此之前,请各行作好开户前准备工作。
四、各行尽快落实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与目前进口报单关联网核查系统为同一系统)的联网准备工作,配备PC机,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购买读卡器和申领操作员IC卡。
五、各行要加强与所在地外汇局的沟通,参加外汇局举办的新政策培训,作好对辖内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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