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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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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院系: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班级:水利水电工程姓名:学号:

7班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枫叶”诉“鳄鱼”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 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 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 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 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 (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商品。同益公司早于同年 2月1 8日即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活动。

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

1994年4月28日,服装一厂工作人员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购买已更换成“卡帝乐”商标的男西裤2条,百盛购物中心出具了销售发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的所购西裤为“鳄鱼”牌, 但经庭审勘验,实为“卡帝乐”牌)。

于是,原告服装—厂以被告百盛购物中心构成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根据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将鳄鱼公司、开发促进会追加为共同被告。 1994年6月19日,同益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1993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服装一厂更名为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厂。

原告北京服装—厂诉称:1994年4月,原告发现百盛购物中心二楼鳄鱼服装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1994年5月3日,原告从该专卖店以每条560元购得西裤两条,经检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告的产品,仅将原告的“枫叶”商标换上了“鳄鱼”商标,且其售价远远超过了原告每条

200元左右的销售价格。原告认为,百盛购物中心、北京同益广告公司 (以下简称同益公司)、鳄鱼公司作为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其此种不劳而获,冒用他人产品谋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损害,又是对原告的产品信誉、声誉的恶意败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败坏了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同益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其已被撤销,其上一级单位开发促进会应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在百盛购物中心内,对外经营及所出具发票均以百盛购物中心的名义进行,故百盛购物中心应承担连带责任。鳄鱼公司虽与同益公司有委托协议,但在该经营场所没有任何表明这种代理关系及同益公司身份的标志,使公众无从知晓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同益公司实际上成为鳄鱼公司的代表,有关责任应由鳄鱼公司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 (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 赔偿原告100万元,包括被告非法获利及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害;(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 告百盛购物中心辩称:为在该中心设立鳄鱼服装专卖店,其曾与同益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该公司对于所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等不法事宜, 如有违反,该公司除须负法律责任外,亦须赔偿百盛购物中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原告所称被告于百盛购物中心二楼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 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若属实,亦与其无关,其责任应由同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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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院系: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班级:水利水电工程姓名:学号: 7班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枫叶”诉“鳄鱼”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 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 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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