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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2002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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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教发[2002]6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包括: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3、应届毕业生; 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 1、幼儿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8)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二)学历条件: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

具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及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应于计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防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2003年及以前取得的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师范进修学校毕业学历可以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其中,取得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除外。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包括在职教师,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下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附件3),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以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特殊专业教师(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其普通话可视情况而定。

考虑到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开展较晚,相当部分应测试人员尚未取得等级证书,首次认定时,对尚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在职教师,可依据其他条件先受理申请,履行认定手续,待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教师资格证书》。2002年、2003年,旗县及以下地区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上款有特殊规定以外,取得三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即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必须在2005年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附件1)执行,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我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认定条件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四款的相应条件。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统一于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申请手续。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1994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教师,只需提交(1)、(2)、(3)、(6)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均应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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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教发[2002]6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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