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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简述
1简述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各种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3) 预测作用(4) 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作用(2) 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
2简述法的效力层次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为法,如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新法优于旧法。
3简述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必须有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论述
结合实际和专业背景,谈谈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因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一般来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既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种类包括: (1)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2)社会组织 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内部组织 主要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4)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一、简述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和设立登记的程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2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的限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又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简述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的法律规定
(1)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形式:
声明退伙 单方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后,退伙人丧失了合伙人身份,不再具有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 实物或其他财产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布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 (5)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5简述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答:(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有清算人进行清算
(2)公告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算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清偿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论述题
结合实际,论述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答: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在合伙企业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不行使这种权利,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劝退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简述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接单,由投资人 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纳税义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论述题
结合实际,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优势及风险
答:经营优势: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营风险:
第四章 公司法 一、简述
1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公司有最低注册资金,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公司投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原因:
一般解散原因 : 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强制解散原因: 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请求解散原因: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为50个以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在债券发行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5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没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没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没有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论述题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如何从公司退出?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答:(1)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解散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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