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
第五十一条 针对不同部管物资生产商生产供应能力及不同市场环境,物资代理公司应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供应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供应,重大应急预案由建设单位报物资管理办核备。
第五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督促部管物资生产商按供应订单要求将部管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部管物资生产和发货情况,对供应异常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应急解决方案或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可以跨项目调剂部管物资,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部管物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的质量和数量负责。部管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部管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物资代理公司反馈,确认后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解决。
第五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反馈问题调查认定,界定责任,解决问题,并形成处理报告。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对部管物资生产商质量改进措施追踪检查制度。及时向部物资管理办、建设单位报告部管物资生产商质量改进情况,协助部管物资生产商提高质量监控水平。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对部管物资的现场管理,做好部管物资现场分配工作,提高现场物资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现场确认后,及时向部管物资生产商办理货款支付,支付情况每季度报物资管理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跟踪制度,及时向建
设单位报告部管物资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由于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分标段的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台账,物资代理公司协助办理。
第六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详细的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台账,并在每月15日前将本公司负责的项目汇总台账报物资管理办。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六十二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物资代理公司引导和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和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关键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从生产源头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部管物资组织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按照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仪器设备,对生产商的原材料、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四条 隧道防水板、客运专线用桥梁支座、道岔及钢轨扣配件实行驻厂监造,其他需要实行驻厂监造的部管物资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铁道部批准后实行,驻厂监造工作原则上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监造单位负责编制驻厂监造大纲和实施细则,对生产商的生产计划、质量保证体系、设备、工艺水平、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对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必要时进行
试验和检测。
第六十六条 实行驻厂监造的部管物资出厂时,须附监造确认记录;监造单位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驻厂监造工作情况简报,驻厂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驻厂监造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部管物资到达施工现场后的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试验和检测,必要时抽样送交经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十八条 部管物资经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六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部管物资的质量问题。物资代理公司收到部管物资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和试验检测情况后,应及时协调生产商处理质量问题,并同时将质量问题和协调处理情况一并报建设单位和物资管理办;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生产商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部领导小组和部有关部门。
第九章 合格生产商的认定
第七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部管物资合格生产商的认定工作,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物资管理办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布
合格生产商申报条件,定期接受生产商加入合格生产商目录的申请;
2.生产商自愿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
3.物资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评审,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和评估,提出合格生产商目录建议;
4.合格生产商目录建议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正式发布;
5.凡需行政许可或CRCC认证的部管物资,生产商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或CRCC认证,并提供相关资料核备后,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
第七十二条 合格生产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7.有按国家和铁道部标准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8.有3年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业绩(新产品除外); 9.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三条 申请合格生产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4.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5.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列入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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