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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方法及步骤初探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宋宝安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向德平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暴乱、大众恐慌等等”。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
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因此,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络建立信息点,兼有及时发现报告群众性事件苗头这一任务。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灵活性,
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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