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协会,由协会确认后在学员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填写培训记录,加盖培训单位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条件的人员,港航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协会组织认定后,由培训单位计算学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监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授课内容、培训组织、授课效果、教师考核、学员考勤等,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培训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将书面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将收费标准报协会备案,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条 协会应建立对培训单位的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其举办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及与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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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协会用于组织编写教材及继续教育考核、监管等与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的工作经费在培训费中开支,由培训单位统一缴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培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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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姓 名 注册证号 港航专业 建 造 师 注册类型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 增项注册□ 申请充抵 学时(学时) 希望参加 培训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计划参加培训地点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天津□ 上海□ 武汉□ 九江□ 广州□ 备注 注:1.本表仅供安排继续教育工作使用,具体报名应根据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向培训单位报名; 2.凡填写了申请充抵学时的,均需按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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