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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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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委托做好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函》(水运市场便字[2011]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以下简称“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领导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实施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协会负责制定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制度、推荐和管理培训单位、组织编写必修课、选修课教材和教学大纲、培训师资、组织及检查指导培训工作、认定学时充抵、确认合格人员及其他与港航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具体实施,对培训质量负责。参与教材和教学大纲的编写、组织师资参加培训并对其授课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继续教育授课的具体工作、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制定相关培训班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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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成为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申请,填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和《拟推荐专职授课教师一览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办学场所证明材料及专职教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数量及分布,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推荐的单位以行业内有职业教育经验的学校为主。

第七条 经协会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布的单位方可成为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开展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师资培训

第八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由培训单位推荐,也可由协会邀请。

第九条 培训单位推荐的教师应参加协会组织的师资培训。根据港航专业的特点,师资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集中研讨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听课等多种形式。

培训单位推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的人员,经协会同意可不参加师资培训。

第十条 经培训合格的教师可进入协会的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师库,由协会颁发《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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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授课教师证书》。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证书》、经协会同意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和协会邀请的人员可承担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对师资的授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承担授课工作。

第四章 继续教育教材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要求,组织编写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和选修课教材及教学大纲。必修课教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确定;选修课教材的内容由协会组织研究确定。

为使选修课内容为建造师需要补充的新知识,选修课教材可根据情况采取编写教材、指定书籍和编写专题讲义等方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教材和教学大纲由协会牵头,各培训单位参加编写。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四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培训班原则上按照方便考生的原则就近安排,可跨地区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培训单位制定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并将课程安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培训单位按照课程安排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原则上应在一个培训单位一次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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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一个注册期内的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培训内容,特殊情况下由建造师所在单位报协会批准后可分两次学习。

第十七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报送本单位港航注册建造师当年参加培训的计划。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港航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的参加培训计划,协调培训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培训单位提出,经协会同意后在协会网站上发布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协会公布的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做好举办培训班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培训班开班1个月前,印发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单位的培训通知应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港航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根据培训单位的培训通知,组织好本单位的港航注册建造师的报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单位应将建造师报名情况汇总后报协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将继续教育培训确认学时情况在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学时确认和充抵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建造师的学习情况,对建造师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或提交报告等方式。测试方式应提前征得协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对学员的学时予以确认,及时将港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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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委托做好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函》(水运市场便字[2011]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以下简称“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领导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实施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协会负责制定港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制度、推荐和管理培训单位、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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