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2006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报批稿)
2006 - 发布 2006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述 4.2 电力系统 4.3 供热系统 4.4 燃料供应 4.5 厂址条件 4.6 工程设想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9 土地利用 4.10 综合利用 4.11 劳动安全 4.12 职业卫生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4.14 电厂定员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7 风险分析 4.18 结论与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条文说明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 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何 肇、余 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 力。
II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本标准所指烟气脱硫是指与发电厂主体工程配套同步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对单项烟气脱硝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可参照本标准;对单项烟气脱硫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应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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