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索赔浅析
完工,则承包商虽然不能以\加速施工\,但可以以\尽量 减少损失\为理由取得额外成本补偿。承包商为了证明非自己过错而发生,必须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自己被迫比原计划更快的进行了施工:
(1)遇到了可原谅延误,按合同规定应该获准延长工期。承包商要证明该延误是他不能控制,不是自己(或分包商)的过错或疏忽造成; (2 )承包商已经提出了要求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如果没有申请,监理工程师是没有义务对造成延误的任何情况作出反应;
(3 )监理工程师拒绝或未能及时批准延长工期。因为监理工程师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对承包商的申请予以答复,以便承包商相应调整工期;否则承包商被迫加速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直到承包商被迫加速施工以后,才批准延长工期,并声称是承包商自愿加速施工的,更常见的情况是,监理工程师可能会明确地或通过行为表明拒绝延长工期。在FIDlC条款中,若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则视为不批准延长工期,而是要求承包商进行加速施工,而在《合同范本》中,若甲方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方的延长工期要求作出答复,则视为延期要求被确认。
( 4 )监理工程师已以某种方式表明工程必须按原合同时间完成。工程师的行为是否可解释为要求工程按原计划完成的推定指令?其判断标准是:一个讲理的承包商在类似的情况下是否会合理地把监理工程师的某种行为解释为加速指令。诸如发布未允许延长工期的变更令、不考虑计划安排要求立即交货、拒绝接受标明不能在原定时间内完工的最新关键线路计划等等。另外,某种对承包商有巨大压力的监理工程师行为,如以担保银行索取保证金相威胁,这都可以看成推定指令加速施工。 ( 5 )承包商已经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自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已构成了要求施工加速的推定指令;
(6)这种加速施工实际上造成了施工成本的增加。
2、生产率降低索赔:
业主违约、合同变更、不利自然条件、客观障碍和现场条件变化等,不论是否会引起整个合同的延期,都可能对承包商的施工造成严重干扰。由于人工不可能突然雇佣或解雇,工作任务不可能突然停止或重新开工,材料设备不可能随便在现场到处移动,施工方法和程序不可能随便修改等等,因此违约和变更等往往会引起承包商施工生产率严重降低。生产率降低经常会引起施工延误,施工加速和合同变更;而反过来,施工加速、合同变更又会引起生产率降低。所以生产率降低索赔往往不是以一项独立的\索赔\出现,而且作为延误索赔、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
3、变更索赔: 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方法)作出修改,或追加或取消某项工作。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发生合同变更是非常常见的,这在FIDIC条款中和《合同范本》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说明。合同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成本和工期延长,还会影响到其他相关工作,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工期不因变更而缩短,只会延长,除非有其它特别规定或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一致意见。另外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业主删除了大量的工作内容而没有同时增加其他替代工作,则承包商可以对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索赔。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发布了合同变更的指令,则不论承包商对此是否存在异议,也不论监理工程师答应给予付款的金额是否令承包商满意,承包商都须无条件地执行此种指令;即使有异议,也只能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索赔或申请仲裁解决。在争议处理期间,承包商有义务继续努力进行工程施工,否则就可能造成违约。重点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即承包商是否采纳该建议,由承包商自己决定。因采纳建议而造成一切
损失,监理工程师是没有责任的。一般情况下的指令变更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有些实质上的变更已发生,而监理工程师又没有按合同有关条款发布明确的变更指令,这就形成推定变更。推定变更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的行为来推定,推定变更发生后,承包商有权根据条款的规定获得额外费用补偿,要证明已发生推定变更,承包商须证明:
(1)什么是规定的施工要求; ( 2 )实际施工的工作已超出了这一要求;
( 3 )这是遵守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结果。 下面以比较常见的情况加以说明 : a.图纸或技术规范的缺陷
业主作为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人,他要对其中的任何缺陷和问题负责。而承包商只要签订了合同,他就须遵守图纸和规范,应该相信其准确性。一旦图纸或规范存在缺陷是必须加以纠正,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所以这种缺陷就可能导致推定变更的发生。
b. 监理工程师的不适当拒绝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所采用的某种方法或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进而拒绝采用。但事后证明监理工程师的认识是错误的,且因监理工程师的不适当拒绝而产生了额外成本,承包商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还有一种相反情况也可以套用\不适当拒绝\理论。 即: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自己对其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检查或批准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发现承包商的施工缺陷后,没有在既定时间内拒绝该工作,这也构成了推定变更令——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改变了原来的工程质量要求。如果日后监理工程师又拒绝接受该工作,这也属于\不适当拒绝\一一又一次构成推定变更令。承包商因此不得不进行返工或修复,这可以
被认为推定变更令引起的额外成本,可以申请补偿。
c. 监理工程师的苛刻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作现场检查,他也可以进入正在进行施工准备或施工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该对此提供方便,毫无疑问,任何检查都会给承包商带来干扰,但这种干扰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需要结合检查的性质加以考察),而且承包商在投标时是可以预料的。不允许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苛刻检查。如果有证据显示监理工程师的苛刻检查对承包商的施工产生了严重的干扰,超出了一般承包商可合理预料的程序,则承包商可对此而产生的额外本成申请补偿。构成推定变更令的苛刻检查主要有:过分频繁的检查;不及时的检查;采用与合同规定不合的检查方法或标准进行检查等。
d.对正常施工程序的干扰
如果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质上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施工程序,就构成了此项推定变更。由此产生的干扰无疑会造成承包商生产效率的降低,从而增加成本。一般只要不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如与其他承包商的工作协调等),承包商可以采用任何他认为合适的施工工序。如果因业主原因造成改变这种工序,可能会导致不能按期完工或增加成本开支。不管业主造成干扰的理由如何,对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承包商应当得到补偿。
e.业主要求的修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了图纸或规范,而又没有按合同\变更\条款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则这种修改就构成推定变更,这种情况通常是业主要求提高合同的质量标准。还有一种情况,承包商不得不遵守新近发布的,以前没有规定的管理要求或更严格安全要求。虽然提出这些要求的可能是业主之外的其它方面(如政府),而业主并没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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