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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期间,乙方在不改变库区所属房屋内部主要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库区的内部和外立面进行装修与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在装修和改造前须将方案及装修设计图报甲方,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施工应选任有资质的单位,期间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乙方可根据场地使用需要在仓库区域内部自行添加辅助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不再继续使用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本合同解除的,装修已形成附着的装修装饰物,乙方不得拆除(甲方要求拆除的除外),甲方对残值不予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乙方自行拆除,但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存续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拆迁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仓库;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本条第(1)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各自承担。
因本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于相关公告刊登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迁出仓库,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承诺不向拆迁部门索取拆迁安置补偿,甲方对乙方搬迁以及装修补偿等不承担
任何补偿及担保责任。拆迁补偿项目与乙方无关,但乙方投入的设备,可移动、拆除的物件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也不给予任何补偿。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仓库: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的; (2)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仓库,出现安全隐患,在甲方提出后5日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仓库用途且拒绝整改的; (5)利用仓库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约活动;
(6)逾期未缴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种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仓储费用或其他费用累计7日以上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仓库转租转借给第三人。
4、一方违约,守约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违约方后本合同即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违约而致本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向约方支付1个月仓储费用作为违约金(仓储费用标准按照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另予赔偿。
2、乙方拖欠费用,自拖欠之日起,乙方按应付仓储费用或其他费用的200%/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为止。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或其他费用达7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仓库,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乐予退还。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将放置在该房屋内的财产搬离房屋,否则甲方有权处理其财产,另应支付甲方1个月仓储费用作为违约金(仓储费用标准按照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仓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函及文件等,均应向对方在本合同中注明的住所地以挂号信、邮政快递的形式发出或直接送达。如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住所地变更,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本租赁合同认可的住所地为双方唯一有效的通信地址。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且乙方交纳定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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