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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仓储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11号,建筑面积 ㎡的仓库给乙方存储货物,房屋结构及设施以现状为准。
2、甲方需按本合同之约定,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经乙方书面提出申请且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仓储服务事项重新签订合同。甲方有权在双方新签的合同内增加仓储费用。
3、合同终止前 日,乙方应做好撤离准备;合同终止日,即是乙撤
离日。如乙方撤离日不撤离,甲方对乙方逾期占用仓库按本合同最后一年仓储费用标准的200%按日收取占有合作费,经甲方催告5日内仍不撤离的,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滞留在仓库内的所有财产及物品;甲方在扣除相关处理费用及滞留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后,有余款的退予乙方,处理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因此造成甲方未能及时使用该仓库的,乙方仍应赔偿甲方可得仓储费用的损失。 第三条 仓储费用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商定仓储费用为:
第一年仓储费用为人民币 ;(¥ 元);
第二年仓储费用为人民币 ;(¥ 元);
第三年仓储费用为人民币 ;(¥ 元);
南京活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号:
2、仓储费用 结算一次,先付款后使用。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出具发票的,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元做为定金,收到定金后本合同生效。
4、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年仓储费,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定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一个陆个月之后的仓储费用应提前 个月支付。
5、乙方在交纳仓储费后,定金自动转为保证金。等合同届满后乙方归还仓库时,乙方未损害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及结算各项费用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无息归还保证金。如乙方未结清各项费用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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