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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
8.2.4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8.2.5 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对于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8.2.6 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业主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8.3 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8.3.1 对本工程重点和难点的分部及分项工程,监理部门在施工前应制定质量控制细则,并审核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适用性进行研究论证。
8.3.2 按施工程序对重点施工部位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主要检查承包人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是否到位;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条件的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已完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3.3 通过量测、检验取得质量数据,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认证。 8.3.4 通过发布“开、复工令”、“停工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指令性监理文件,督促承包人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8.3.5 利用支付控制手段,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坚持不合格的工程及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工程或违约的工程不予计量,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8.3.6 根据工程质量状况,定期组织现场质量专题会,并定期向业主报告项目工程质量动态状况。 8.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8.4.1 核查承包人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承包人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驻地监理办必须核查承包人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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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施工证书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如发现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相符时,建议承包人予以调整更换,并书面向业主报告。 8.4.2 核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核查其体系是否满足技术、质量管理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是否齐全,督促承包人提高自控能力。 8.4.3 审核承包人试验室的资质,主要审核:
1 试验室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对本工程试验要求的适应性。
承包人的试验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和本工程的试验要求后,方可承担本工程的试验检验任务。
8.4.4 参与并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对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进行签认。协助业主对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设计补充手续。
8.4.5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将审核结论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审批备案,主要审核:
1 施工组织设计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2 是否有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质量通病的预控措施、成品保护措施及特殊技术处理和特殊操作工艺。 8.4.6 审核及检查承包人采用的施工机械及检测、计量器具的技术性能,主要审核及检查:
1 进场的施工机械及检测、计量器具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参数、生产能力、完好率是否与投标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填列的相符;
2 各种施工机械及检测、计量器具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3 主要施工机械及检测、计量器具的进场是否有定期的检定证明。 8.4.7 审核施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及确定开工条件具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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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核,并对开工之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确认。主要审核:
1 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 依据技术规范列明的本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3 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准备情况; 4 提供的放样测量、标准试验及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8.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8.5.1 质量控制程序
1 工序质量检查认可
⑴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人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填报工序质量自检报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⑵ 严格隐蔽工程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和主要工序交接工程,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先由承包人检查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或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单,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监理工程师在约定时间会同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经检查签署合格认可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工序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整改后重新检查确认。
⑶ 同步适时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技术档案整理、编制情况,督促承包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完成工程技术档案的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
2 中间检查验收
⑴ 当每一分项或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每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检验的结果,提交中间验收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验,并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后,方可进行中间验收。对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⑵ 中间验收是监理工程师对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最后手段,也是中间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基础和依据。监理人员对主要的项目、重点工序、关键环节必须严加监督,不留缺口。未经中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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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或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转序工程施工。
⑶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已完工程部位保护的监控,要求承包人制定并落实成品保护措施,特别是管道接口保护措施,严防已完工程部位遭受损坏。
3 中间计量
对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项、分部工程,方可进行计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对完工技术资料不全的暂不计量支付。
4 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结构、路基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内容相一致;
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8.5.2 现场试验和测量控制
1 现场测量控制
⑴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的施工定位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后,签认施工测量报验申请表,方可进行施工。
⑵ 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在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应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 2 验证试验
⑴ 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加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准备进场的工程材料、商品构件等应预先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准采购进场。
⑵ 在材料订货之前应检查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的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⑶ 凡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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