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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 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
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
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 “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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