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所得税优惠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6/6 13:46:51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4号)规定:“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由核定征收转查账方式,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处理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要件

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文件还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总结相关文件笔者认为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没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38号)第二条列举的情形,可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二、妥善解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政策衔接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主要解决政策面问题,主要是跨年度产生的影响,如: 1.计税成本确认的衔接

目前税务主管部门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目前主要采取按收入定率征收,我们仅能就企业的收入核算进行核定,从实践中来看由于默认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仅能就其发票收入进行征税,对其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不能做要求,这样会对纳税人查帐征收年度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时候要求企业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负债计税成本的确认报告。

2.所得税优惠期的衔接

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可以进行征收方式变更,则带来的影响就会出现。如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其新办的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查账征收,那么就会产生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第二年是否可以享受免等一系列的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163号)规定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按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

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需要享受剩余年度优惠减免的,从转查账征收年度开始计算,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成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规定办理。

问:我们是2006年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于2007年获得江苏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中国昆山国税局2011年7月1日回答:你好! 你于6月29日在“昆山网上信访系统”中反映的信访事项我部门已受理。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要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先转成查账征收,自获利年度起在剩余年限内享受。特此回复。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办 2011年7月1日

[用户 上海俊泽]: 许局长,您好!我们在2010年2月获得了上海市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转为查账征收。在申请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发现企业无法从2010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原因是,企业在成立时是进行核定征收的服务类企业,按照其他税务政策的规定,只要企业开据了服务类发票,无论事实是否赢利,均视同获利。因此,我们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时间必须从2006年开始计算,而在2010年企业只能享受最后一年的所得税减半政策。

我们觉得应该从2010年起开始享受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原因是: A、公司在2006、07、08的三年中都处在产品研发阶段,平均每年销售收入仅为20多万,而企业累积投入在100万以上。从2009年开始,企业产品才正式上市,才真正实现赢利。 B、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由于原文先规定的是“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然后才规定“自获利年度起”。“获利年度”应该从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之后算起,而不应从企业成立时间算起[2010-06-28 10:35:42]

[许建斌]: 企业获利年度起算,应按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附件(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条件”废止。

搜索更多关于: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所得税优惠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4号)规定:“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由核定征收转查账方式,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处理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要件 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文件还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总结相关文件笔者认为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没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38号)第二条列举的情形,可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二、妥善解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