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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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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2 20:29:43

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 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

(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6年。

(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牛某某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从内容看,是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具有独创性;从形式看,是书法作品。因此,可认为该题词的手迹既是文学作品又是书法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的理论,作品载体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分离的,作品原件的移转,不意味

着知识产权的移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载体移转与知识产权的移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归属。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本案中,牛某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是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于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及展览权。中菌公司将题词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这一定语,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A酒厂是生产白酒的老厂,有着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白酒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在国际和国内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市场销路很好,深受消费者欢迎。为此,A酒厂还专门委托别人设计了商品装潢,双方没有约定该商品装潢的著作权归属。然而由于假冒、仿冒行为猖獗,A酒厂的商品装演也被人家仿冒。一些不法厂家仿冒A酒厂白酒的商品装潢,然后将A酒厂的商标去掉,使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欺骗,也使A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A酒厂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不法厂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品装潢的著作权。

(1)商品装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为什么?

(2)如果商品装潢能够享有著作权,则著作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 答案:(1).商品装潢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商品装潢是由文字、线条、色彩等构成的,这种装潢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著作权人应当是创作者,而非A酒厂。由于这个商品装潢的设计属于委托作品,因此应当根据委托作品的归属处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受托人所有。根据案情,A酒厂在委托设计时,没有明确该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者所,而非A酒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A酒厂有权在委托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1).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百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5 条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由于其自身强烈的社会属性,导致其作品性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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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 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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