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过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之后光大证券在官网发布公告承认确实出现误操作。不过梅键在这次接受腾讯财经的问询时称,并不知情。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披露办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披露办法》第61条则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处罚。
《证券法》第193条则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赵静) 民事赔偿之难题
2013年9月2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民事索赔或达27亿元】
证监会表示,“乌龙指”事发后至午市收盘前25分钟内,交易行为不认定为“内幕交易”,这段时间内的交易由交易员完成。但上午收盘后,公司查明原因后经集体决策,在午盘开盘后至其公开披露已查清的原因前,继续进行卖空交易,这段时间内违法行为属“内幕交易”。
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开始行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名证券律师处获悉,他们手中收到的来自投资者的诉讼材料显示,有损失过亿的也有损失为几万元的。宋一欣律师指出,从目前看,认定时间区间应为从8月16日“乌龙指”发生当日11时05分后,至当日14时45分光大证券公告,“在此区间买股,目前已卖股并产生亏损的;在区间内买股,一直持有并亏损的;在区间内,发生期指买卖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索赔。”据粗略测算,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额度。
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A股市场8月16日当天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每日经济新闻》获悉,8月30日当晚开始,各个证券法律师都陆续收到来自投资者的委托要求。知名证券法律师宋一欣的邮箱就开始不断收到相关投资者的登记邮件,“粗略计算至少有几十封。”
“目前来说,我们只能静候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处罚决定细则,在相关处罚细则公示之后,律师才能依照处罚细则正式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诉讼。”宋一欣表示。(记者 郑佩珊)
2013年9月2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民事赔偿难以兑现 1】
虽然证监会发言人于8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但专家认为,投资者维权之路将面临两大困境--索赔认定和标准无规定,起诉主体不明确。
虽然《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指出,《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并不强。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亦认为,对于民事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界定现在法律上还不清晰,具体的索赔认定和标准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借鉴。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起诉主体,投资者成功维权的难度不小。
此前,为了弥补投资者在万福生科一案中的损失,平安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者补偿。但目前,光大证券并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责令光大证券尽快主动提出赔偿方案,并积极探索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此次涉及的赔偿纠纷金额或达数十亿元,将影响市场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此外,沪上有券商人士建议,应参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做法,将对机构的罚款捐入保护基金。
2013年9月2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民事赔偿难以兑现 2】
根据《证券法》第77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官方调查结果是股民索赔的前置程序,现在证监会对光大的事件定了性,股民可以到光大证券所在地上海中级法院递交起诉书。”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表示。
但目前国内尚无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也就无章可循。
因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罗少华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受损对象、受损范围的确定就成为难点。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予立案。2011年,多位因黄光裕内幕交易受损的股民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获准立案,但是法院以黄光裕内幕交易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
此次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现在国内没有成功的案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张远忠说,“但投资者在
索赔的时候很难证明其投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证明内幕交易与股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很难,排除存在因果关系也很难。因此进行内幕交易的一方来举证也是大部分国家的做法,这也是对内幕交易方的一个惩罚,这也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律改革的方向。”郝俊波称。
在郝俊波看来,诉讼主体和诉讼费也是股民民事赔偿的两个难题。股民去法院起诉,按照法院要求首先要缴一笔诉讼费。
“比如,诉讼请求的金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按照2%缴纳诉讼费。也就说股民在基本没有赢得诉讼的情况下就先要缴纳几千元,成本较高,对股民索赔的积极性大有挫伤。”郝俊波说。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股民必须一个个和光大证券对簿公堂,而不能采取集团起诉的方式。因此,这会造成双方及法院时间、精力的浪费,当然一些损失小的散户可能会考虑到诉讼的成本然后放弃诉讼。
“这个案子确实暴露出我国股民在维权上的一些问题。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令股民索赔困难重重。”郝俊波说。
在证券诉讼律师看来,目前国内只有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还尚未出台。如果相关立法机构能够借光大乌龙指一事推动相关法规的出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制建设总是需要事件来推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影响太大,可能会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郝俊波说。
查阅此前证监会对相关内幕交易的处罚,大都是采取“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鲜有类似此次“没一罚五”的处罚措施。但这笔罚款如何使用,证监会并未做进一步说明。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013年9月4日 来源:法制日报
【行政处罚能否替代刑事责任追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认为,虽然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但从追究法律责任来看,并不意味着光大证券事件就此了结。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还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彼此不可相互替代。就刑事责任而言,光大证券事件确实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一件影响很大的恶劣事件,是否涉及犯罪,尚需立案调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如果存在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是通畅的,不存在任何障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认为,行政处罚当然不能替代刑事责任。虽然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都是公权力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评价和责任追究,但两者严重程度不同,对违法行为的评价也有异。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无论处罚多么严厉,实际上依然是行政处罚凌驾于司法之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监管。在行政处罚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当事人有太多的寻租空间可以大事化小,而投资者作为受害人,如果没有监管层和交易所的配合,就连法院立案都是一句空话。
【光大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彭冰认为,光大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有明确规定。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都应予追诉。
按照目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光大内幕交易行为,其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远远超过各项定量指标,符合追诉标准。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因此,应当移送。
在这里,证监会不予移送的唯一可能成立的理由是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则根本就不能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一方面认定内幕交易,并要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又要以其交易有正当理由而不予移送,是很荒谬的。
吕随启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明确定性,尽管是否构成犯罪一目了然,但是最终认定却要由司法部门裁决,而且其中仍然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因素。
光大证券有人在第一时间的表态说“有人走了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应该细究的是,谁走了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是别人偷着走的还是光大证券让别人走的?券商的自营通道是否可以借给其他人走?借给别人走是友情免费的还是共赢收费的?如果是共赢收费的,所涉及的资金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境内资金所为,无疑是合谋操纵市场的内幕交易;如果涉及境外资金,那性质就更加严重,无疑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监管层应当把相关问题给市场披露清楚。但现在看来,监管层做的是不够彻底的。尤其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生更改交易数据记录的事情,所涉及的当事人实际上有销毁和转移证据之
嫌,却没有人因此被追责。只要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对于证监会的处理,只有“从速”的说法勉强成立,“从严从重”的赞扬恐怕比较牵强。如果从严的话,上述疑问不应该回避不谈;如果从重的话,不应该只有行政处罚而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的所谓“上限处罚”恰恰是留有余地的“从轻处罚”最好障眼法。
【追究或者不追究乌龙指事件的刑事责任,将带来哪些影响?】
彭冰认为,理论上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吕随启则认为,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真正上升到依法监管的高度,真正体现铁腕治市的态度和规范市场,恢复投资者对于监管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信心。
【《证券法》未规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能否适用《刑法》?】
施天涛认为,刑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直接适用。对内幕交易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也并不必然依赖于证监会是否移送。如果确实涉嫌刑事犯罪,有关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彭冰认为,《证券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券法》不再在具体条款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需要到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去寻找。
吕随启认为,相关问题确实值得认真探讨,须即时填补法律空白,为监管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认为,《证券法》第73条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处罚则是对内幕交易者采取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相比操纵市场而言,其处罚避开了刑事责任。但光大证券这次内幕交易比任何操纵市场的后果都要严重,光有行政处罚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很难杜绝今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故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内幕交易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如何适当地修改、解释或增补现行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是必要的。(记者 张维) 结语 ·结语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使得整个资本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动荡,各相关主体虽迅速反应处置,但本次事件反映了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警示意义不可小觑。经济保持高速发展,需要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化解,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输血作用,中国的经济才能持续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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