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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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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8号)
各市州、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勘查工作质量, 降低勘查投资风险,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的, 须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50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0日前, 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核查申请,市州国土 1 / 2
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见附件3)。
二、探矿权人应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45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三、探矿权人为自然人的, 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 保留和变更时, 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以该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手续。 延续、 保留和变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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