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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考研-建筑设计规范要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2.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4.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一台可作为消防电梯)。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2.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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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5.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6.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
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
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 位于袋形走道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25 20 — 20 15 — 35 30 ─ 20 15 ─ 35 30 — 22 20 — 40 35 25 22 20 15 托儿所、幼儿园 医院、疗养院 学校 其它民用建筑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9.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10.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
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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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0m。
1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
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1.大中型公共建筑≥2m2.小型公共建筑≥1.5m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m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1.5m5.无障碍宿舍建筑≥1.5m
轮椅最小通行宽度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4.居住建筑走廊1.25.建筑基地人行通道1.53.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m)有台阶的建筑入口1:12≥1.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1:20≥1.5室内走道1:12≥1室外通道1:20≥1.5困难地段1:10~1:8≥1.5 坡度1:201:161:121:101:08最大高度(m)1.510.750.60.35水平长度(m)3016962.8 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篷。
5. 坡道起点、终点,中间休息平台处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6. 公共建筑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居住建筑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7. 有无障碍设置的公共建筑候梯厅的深度≥1.80m。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1.电梯: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
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2.1.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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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净面积(㎡) 表3.2.2
建筑等级 单床间 双床间 多床间 一级 12 20 二级 10 16 三级 9 14 四级 8 12 五级 -- 12 每床不小于4 六级 -- 10 注:双人床间可按双床间考虑。
2.2、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2.3、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2.4 室内净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三、卫生间及客房内(客房层公共走道)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2.5. 客房层服务用房。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2.6. 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实际应用中一般多为0.80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3.公共部分
3.1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3.2旅客餐厅: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3.3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3.4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3.5美容室、理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理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理发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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