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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社保办法 市政府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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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4:27:19

宝鸡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

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0】4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农村居民,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只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服务。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处)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由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职业介绍,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

1

请在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有培训愿望和要求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本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处)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领取《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自主选择省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初次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免费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六条 对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发给《陕西省自主创业优惠证》,由市、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项目和跟踪指导服务,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七条 鼓励各类企业招用进城落户的登记失业人员。对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三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当年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所在县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市属企业到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养老保险

1.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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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对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由个人根据收入、就业状况自愿选择,可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中村农村居民可按《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2009】51号)参保。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补缴费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办法: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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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补缴差额,转入后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续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经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凭《登记表》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医疗保险

1.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换: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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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 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0】4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农村居民,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只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服务。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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