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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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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11:31:56

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执行也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如果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执行人员有很高的素质,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现阶段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素质左右着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培养处变不惊、有勇有谋、知识渊博、精明干练的执行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执行人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这种素质体现了执行人员独立的价值。执行人员应具备政治、心理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执行人员素质的全部内涵。

一、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至上”的思想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执行人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对于执行人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象。:当前很多执行案件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

行权力受拘束;或者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执行不下去了。这时就需要我们执行人员立场坚定,无所畏惧,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坚决地与一切困难作斗争。我想,只要我们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因为客观的原因案件仍然没有执行到位,当事人也是可以理解并且心存感激的。关键是我们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要有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素质,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作为“司法先锋”的执行人员,如果没有“法律至上”的思想素质,我们的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真成了一张“白条”吗?

二、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有“公正、廉洁”的道德素质。

“人民法院,代表庄严;人民法官,代表神圣”。执行人员作为执法者,身着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和道德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不可否认,执行人员的工作岗位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他们受到了太多太多的诱惑,他们更是冒着巨大的风险,同时他们的工作也是高难度的,内部和外部的以及自己心理中的种种困难,纵横交错,盘根错节。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早在几年前,就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现代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执行人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执行人员执行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

每位执行人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要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宗旨,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执法人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完全不具备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公正”、“廉洁”的道德规范,同执法是有特别紧密

地联系,是执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执行人员必须模范遵守。

三、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有过硬的心理素质。 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讲理、不懂法的还大有人在。我们执行人员遭围攻、群众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一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要沉着、冷静、指挥若定,以公正执法者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讲法律、叙情理、打动民心,制服个别煽动闹事者,努力争取多数,把握工作节奏,有力有利有节地控制事态发展并达到最终目的。 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础,也是应当贯穿于办理案件始终的思想情绪。稳定就是稳如泰山,就不应是大起大落,起伏无常。稳定就应切戒急于求成,浮躁盲动,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有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非要强攻硬拼的冲动。切实避免不分对象,不加区别,任性蛮干,而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执行人员的控制能力、应变能力来源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来源于忠于职守的正义感,来源于无坚不摧的过硬心理素质。

作为一个优秀的执行人员应该胸怀博大,大度能容。心理承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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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执行也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如果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执行人员有很高的素质,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现阶段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素质左右着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培养处变不惊、有勇有谋、知识渊博、精明干练的执行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执行人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这种素质体现了执行人员独立的价值。执行人员应具备政治、心理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执行人员素质的全部内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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