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0709
征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注册测绘师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当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通过培训的形式进行,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推荐的机构承担。必修内容培训每次30学时,注册测绘师须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2次不同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通过参加指定的网络学习获得40学时,另外20学时通过出版专业著作、承担科研课题、获得科技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习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写必修课培训大纲,审查培训教材,评估培训机构,下达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注册单位应积极为注册测绘师提供继续教育学习经费和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纠正注册测绘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对注册测绘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逐步建立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注册测绘师信用档案。注册测绘师信用档案应包括注册测绘师执业业绩记录、学术研究及项目获奖情况、被举报投诉核实处理情况、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情况及其他需要记入档案的信息。
注册测绘师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注册测绘师姓名和注册证编号或执业印章编号查询注册测绘师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中,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和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确定。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外国人员来我国境内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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