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8.3.3 警戒范围,应根据拆除建(构)筑物特点、防护要求与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由设计确定。
8.3.4 爆破设计,必须提供警戒范围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地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实际勘察,进一步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保证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8.3.5 警戒人员至少应在起爆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上岗,按计划断绝各通往或经过爆破点的通路,直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离开警戒岗位。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做其他事情。
8.3.6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或有不稳定结构存在时,在未进行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戒和危险标志。 8.4 通讯联络
8.4.1 在爆破施工期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各警戒点建立通讯联络。 8.4.2 由指挥长决定通讯联络制度与联络方法,按程序进行互相呼叫。 8.4.3 通讯联络可配备有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8.5 撤离
8.5.1 处于爆破危险范围以内的人员,必须按指挥部的撤离计划,在起爆前撤至安全地点。 8.5.2 撤离工作,应在指挥长领导下由人员撤离组具体负责。在交通繁华的闹市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由当地公安干警或保安人员予以配合。
8.5.3 撤离人员应分片负责,各自将负责地段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各警戒人员,应及时向指挥长报告警戒工作情况。
8.5.4 负责人员撤离的人员,在完成撤离任务后,必须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在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危险区域,方准发布起爆命令。
8.5.5 人员撤离后,在未发生解除警戒信号前,任何人不准再进入爆破警戒区。 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折除爆破,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采用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应采用电爆网路或复式导爆管起爆网路。
9.1.3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对爆区内的杂散电流和射频电的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重要建(构)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须设立起爆站。 9.2.2 电力起爆站必需配备:
a. 专用动力电源、照明电源或起爆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中各个电雷管所需的准爆电流值。
b. 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的仪表。 c. 装在专用起爆箱内的起爆开关。 d. 电工工具和警报装置。
9.2.3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具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电源
9.3.1 起爆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的要求。
9.3.2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起爆前应对起爆器的功能进行检查,以确保起爆的可靠。 9.4 起爆负责人
9.4.1 起爆负责人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起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 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员铺设的爆破网路的质量; b. 负责爆破网路总电阻的检测、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不准交给他人; d. 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 e. 负责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5 告知和信号
9.5.1 起爆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以文字方式告知爆区附近全体居民,使他们知道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设备搬迁。
9.5.2 爆破时必须同时发出声响信号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在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立岗哨。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起爆信号,准许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未发
出解除警戒信号之前,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9.6 起爆
9.6.1 指挥长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工作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用倒数计数法。 10 爆后检查
10.1 安全检查及处理
10.1.1 爆后必须等待建(构)筑物倒塌稳定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查。
10.1.2 发现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方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10.1.3 发现盲炮或尚未塌落稳定部分,应立即制定处理方案,并派专人进行处理。 10.1.4 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爆破器材时,应在以后的清除爆查过程中,由专人负责寻找和处理。 10.2 盲炮处理
10.2.1 严禁从盲炮中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10.2.2 处理盲炮时,应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按常规起爆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10.2.5 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在指挥长同意后,及时处理销毁。将每个盲炮的位置、药量及当时的状况逐一记录,经指挥长签字后存档,并向公安局备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负责人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报告,并在报告记录上签字。
10.3.3 指挥长收到报告并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附 录 A
爆区与射频电源之间的安全距离 (参考件)
A1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N)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 发射台输出功率(W) │ 安全距离(m)
─────────────┼─────────── 5-25 │ 30 25-50 │ 45 50-100 │ 67 100-250 │ 106 250-500 │ 136 500-1000 │ 198 1000-2500 │ 305 2500-5000 │ 455 5000-10000 │ 670 10000-25000 │ 1060 25000-50000 │ 1520 50000-100000 │ 2130 ━━━━━━━━━━━━━┷━━━━━━━━━━
A2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1.5 10-30 │ 3.0 30-60 │ 4.5 60-250 │ 9.0 250-600 │ 13.0
━━━━━━━━━━━━┷━━━━━━━━━━━━
A3 爆区与甚高频(VHF)电视发射机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3的规定。 表A3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1.5 10-100 │ 6.0 100-1000 │ 18.0 1000-10000 │ 60.0 10000-100000 │ 182.0 100000-1000000 │ 609.0 ━━━━━━━━━━━━━┷━━━━━━━━━━
A4 爆区与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4的规定。 表A4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0.8 10-100 │ 2.4 100-1000 │ 7.6 1000-10000 │ 24.4 10000-100000 │ 76.2 100000-1000000 │ 244.0 1000000-5000000 │ 6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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