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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邺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建邺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苏建招[2009]140号、宁建规字[2009]1号文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是指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且项目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1、区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确定使用的国有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项目;
3、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的项目;
4、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
5、其它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全区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部门,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区小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协调部门。
第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在区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代理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随机选定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各街道、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街道、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审计决算、项目归档进行规范。
第六条各街道、部门作为小型工程发包人应当做到: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3、制定小型工程发包文件,设置承包商资格条件,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确定工程发包价格。
4、负责接受网上报名。
5、负责与中签承包商签定协议,提出廉政要求,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在工程结束后对承包商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承发包系统。
7、负责对承发包系统的使用情况与功能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七条凡进入我区小型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库的单位除按市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建邺区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施工设备装置,保证所递交企业资质、身份证明、职业资格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参与建邺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无不良行为记录。
5、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6、接受建邺区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与发包人、其它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在我区承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系统锁定,半年内将不得参与建邺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报名抽签。
1、一年内信用满意度评价三次被发包单位评定为不满意的。
2、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拒绝接受业务的。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按规定到场上岗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5、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
第九条在我区承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建邺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库。
1、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
2、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4、虚假、恶意投诉的。
5、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提供服务。具体包括:
1、负责小型工程建设信息的公布和抽签结果公示,做好承发包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为开展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提供场所;
3、对我区各街道、部门的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帮助,
第十一条建邺区监察局对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建政发[2009]40号《关于印发<建邺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建邺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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