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辩护词 代理人的代理词
第四节 申请书与申诉书
第五节 辩护词
一、概念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发表的演说词。是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
辩护词是专为被告人讲话的,但绝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它是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和怎样适用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看法,有利于澄清案情、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因而,从写作学角度看,辩护词是具有驳辩性的议论文。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上的针对性。辩护词要有的放矢,是针对起诉书中(或自诉状中)不实和错误的控告内容而发。没有控诉,便没有辩护,辩护观点的树立,是建立在驳倒指控的基础上的。
2、观点的鲜明性。辩护词中应明确指出控诉内容的正确与否,对于起诉书(或诉状)中有异议的观点,要进行具体评析,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鲜明的辩护意见,绝不能采取中庸之道,含混其辞。
3、语言的感染性。辩护词应以事理、法理为骨,以情理为肉,以语言为血液流贯其中,语言应新鲜、充满生机,这样才能体现辩护人敏捷的思维,使辩护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由于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多变,指控的真实和正确程度亦各有别,因而辩护词的写法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但是多数辩护词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序言、辩护的理由和结论。
(一)序言
序言,又称前言、引言或开场白。此段语言应简明扼要,观点需鲜明精练。
首先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法律根据和职责,是被告人一方委托的,还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其次简述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使人初步了解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意见的根本分歧。表述要讲求语言艺术和技巧,要吸引审判人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的注意力,以先声夺人之势发挥辩护的实效。
序言的制作应注意以下弊病:
1、公式化、教条化。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序言,即使是同一案件的几个不同辩护人,其序言也要力避雷同,应从案件的特点、辩护的角度写出具有个性的开场白。比如同为伤害案件,可因其伤害后果的轻重制作不同的序言。请看下面二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市法律顾问处接受被告人刘×亲属的委托,并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为其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申请和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对被害人于×的伤情,又送请上一级法院法医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轻伤。我们对法庭如此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赏。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和公诉人的意见,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程序合法。现只就对被告人刘×的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项的规定,我今天出庭担任被告
人王××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王××的哥哥,我代表我们全家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这次公开审判,表示坚决支持。
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齐×造成了极大的不幸和痛苦,我们全家都深表同情和抱歉。下面我仅就被告人王××的犯罪年龄和犯罪的形成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第①例是由辩护律师制作的,案件中伤害后果轻微,序言中只从律师出庭的法律依据和对本案的观点两方面说明,比较客观、简单;例②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辩护的演说词,从辩护人发言的内容、口气到感情色彩都有别于例①,表达了对被害一方的安抚、慰藉和歉疚之情,与辩护人的身份极相符。而例①则无需多费这番口舌。
2、包罗万象。序言篇幅宜简短,观点宜鲜明突出,语言宜经济练达,切忌长篇大论、内容庞杂,因为辩护理由部分才是文书的正文,序言只是起到引起下文的开端作用。比如下面一份无罪辩护词的序言,可谓开门见山,干净利落,不落俗套。
“根据??(法律依据),指定由我担任被告人张×贪污案的辩护人。经过多次查证,我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理由如下:”只写了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与公诉方截然不同的观点,重点突出。可谓惜墨如金,删除了“辩护人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等等汇报工作式的无关痛痒的套话。
(二)辩护理由
这一部分是整篇辩护词的核心所在。辩护人要对案件的基本看法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证,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如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不成立,就制作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词;如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有部分成立,就制作部分否定和减轻被告人罪行的辩护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那么严重,就应当重点从情节上制作被告罪行较轻的辩护词。其中无罪辩护是难度最大的一种辩护。无罪辩护词以无罪观点为前提,以卓有成效的效益性为目的,这种效益性应充分体现在对审判人员的说服性、对控诉内容的反驳性、以及取得社会舆论赞同和支持的感染性之中。
2、看起诉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针对适用法律不当之处进行反驳,并以相应正确的法律依据纠正之。可从以下方面考察起诉书中适用法律恰当与否:①看被告人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和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应当制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词;②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衡量已经查清的事实,看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罪名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则应依法据实制作辩护词,抓住决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关键情节,予以反驳,请求法院重新定性、定罪;③看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如: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犯罪后自首等等,如有这类情节,则应制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词;④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看起诉书中是否分清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如有将责任颠倒或混淆的情况,就应依据法律规定加以反驳,制作罪刑相适应的辩护词。
3、看起诉书在诉讼程序上是否合法。如收集的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侦查、起诉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况;审判过程中有无违犯程序之处,如依法应该公开审判而没有公开,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应当回避的而没有回避,某证人应出庭作证而被驳回等等。如有上述某一情形,辩护词中都应予以指出,要求法庭依法纠正。
另外,辩护词的制作还要注意从情感上阐述辩护理由。虽然辩护人的辩论发言主要是从
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说服审判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但绝不能不考虑辩护的内容和情感要与法庭上所有的听众进行有效的交流,使听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在心理上接受和理解律师的论证和判断,因而辩护词不仅要依法论理、依事论理,还要依情论理,从情理上全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利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比如:在付某等人抢劫一案中,辩护律师抓住案件实质,针对付某等人作案时,对受害人未采取过激言行,被告人是在受害人所在生产队非法侵占其耕地的范围内抢收的花生,其强行拆走受害人的排灌机水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价值约150元)这一客观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抢劫犯罪的辩护观点,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对被告人所在生产队近200亩耕地被受害人所在生产队非法耕种至今已长达15年之久,使被告人所在生产队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每年每亩按400斤小麦计算,被告人所在生产队就减收小麦120万斤,??),从而对听众产生了强烈的感染力,取得了较好的辩论效果。案情不同辩护理由自然有别,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也应抓住个性。
(三)结论部分是辩护人对本案全部辩护观点的归纳和总结,例如对结论为不构成犯罪的,应请求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结论必须从辩护词的论证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表达要简明扼要、合情合理,并实事求是地向法庭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切忌结论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总之,辩护词的制作应有针对性,即针对起诉指控或一审裁判不正确的内容,提出辩护意见;紧密结合本案事实进行论证与反驳,对被告人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用其他任何标准代替法律;要以理服人,不能意气用事。用语如行云流水,明白晓畅,文字要朴实无华,准确精炼,不求华辞丽句,但应条分缕析,亲切含情,切忌出语冷嘲热讽,强词夺理。做到实事求是,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论点应简明突出,回答公诉人的质疑或者反驳控诉论点时,要紧紧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切忌在细枝未节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不休;讲究科学论辩,对专门性的科学问题,应运用专门知识来说明,如对有疑问的鉴定,应当请教专家或提请法庭依法重新鉴定。恰到好处地应用科技知识为法庭辩论服务,使辩论语言更加简明准确。
三、实例评改
辩护词
我作为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现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诉起字(1998)第一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褚时健涉嫌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以及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结合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
在辩护意见以前,我首先表明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立案侦查及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给予非常充分的理解!同时也充分相信此案的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就是党的领导,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共同贪污公款355.1061万美元的犯罪,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
起诉书的指控是:1995年6月,褚X X与罗X X、乔X 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 X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X X、乔X X每人60-70万美元,XX公司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XX的账户上。1995年7月 15日,罗X X身带褚X 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X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XX、刘X X亦同意。罗X 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 X为 174万美元,罗X X 681 061美元,乔X X 68万美元,盛 X X和刘X X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
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 X,叫盛X X立即办理。7月 19日,盛大勇将3 551 06l美元转到钟X X的账号上。罗X X返回X 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XX、乔XX。
根据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褚时健不具有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资产,进行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无这方面的客观行为!
首先,褚时健考虑的是:浮价收入多,有15个亿,而这部分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收白不收”。就是说。在保证完成了国家、企业正常收入外,在保证了国家、企业的税收、利润以后,因市场原因,商业利润高的情况下,多收了15亿,自己可以分一点;其次,褚时健考虑的是红塔集团要成立,乔发科可能进不了红塔集团,为使老乔安心,不影响企业将来的工作,分给他一些钱安慰老乔。这后一种想法含有为红塔集团利益考虑的因素。正是据以此,褚时健和罗以军谈了,然后又与乔发科交换了意见,决定后,由罗以军去办理。
在这里我们看到:被告人褚时健在考虑及决定此事时采用了一种常用的方式,即与乔发科(第一副厂长)罗以军(总会计师)在一起共同“策划”--从形式上看,这是玉溪卷烟厂96年以前“策划”——决定玉溪烟厂重大——事项的一种集体领导方式:如1984年决定2000多万美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居然是褚时健和现任红塔集团副总裁的李振国在汽车上“策划”决定,从而带来了玉烟发展的第一大动力,及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这是集体决定的结果;又如:1983年,当四川某卷烟厂注册了“红梅”商标,玉溪卷烟厂副厂长余自成受命前往谈判解决,在谈判过程中,当对方提出近 180万元的巨额出让商标价款时,余副厂长一个电话给了褚时健,两人在电话中一经“策划”,当即决定巨额购买,这一行动不仅使对方在吃惊之余痛感后悔,玉溪烟厂也从此造出了一个国优金牌,造出了“红梅”品牌的春天,这也是集体决定的结果;再如:当玉溪卷烟在市场畅销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厂长褚时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了收取卷烟销售环节的浮动价款,这一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也违反国家价格规定.也来经会议研究的个人说了算的结果,竟使玉溪烟厂获利 15亿。我之所以举例说明,目的是为了说明1996年以前的玉溪卷烟厂的集体领导方式就是这样的,确实存在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也确实因为这样,在当时小平同志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只要看准了就大胆的干、大胆的试,错了再退回来,及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理论指导下,以及在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新老现象的碰撞、新旧体制的碰撞.特别是在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种种陈旧落后现象的交锋过程中,玉溪烟厂正是有了领导人的敢想、敢说、敢干、敢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才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扯皮麻烦,也才为争取玉烟的发展赢得了时间,抓住了机遇,创造了辉煌。所以,1995年6月褚时健与乔发科、罗以军的“策划”是集体领导的方式,但这一次集体决定的却不是如何使企业发展,而是分钱的内容。
2、被告人褚时健不是利用权力,既不是权力犯罪,更不是权钱交易,因此其的行为也不是贪污!
1992年以前,国家实行计划经济计划价格,其中特别对卷烟实行了垄断价格,即烟厂的卷烟只要按出厂价或调拨价实现,烟厂的税利就包含在其中,而这个价格就是企业全部收入的实现,企业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去收取另外的收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系以后,卷烟的经营随之发生很大变化,销售除一部分实行计划经营,通过计划分配的订货会计划销售以外,其余由企业或地方自销部分在计税基价的基础上进入市场交易.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而企业自销部分实现了计税基价就实现了企业的全部收入,这其中自然就实现了税收和利润。按道理,此时产品进入市场实现拍卖价格以后,其在市场的再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商业利润和生产企业是无关的。商业流通渠道中利润的再分配,不再涉及生产企业,这是因为产品进入市场已实现了生产到流通的等价交换,还因为市场利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