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华能秦岭电厂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设备、材料、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招标管理工作,公司成立招标组织机构,并规定其工作原则和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控股的发电企业及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统一称“项目建设单位” )。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公司招标委员会(领导小组) 主任委员(组长):公司总经理
委员(成员):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含副总工程师)、经理工作部、计划发展部、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经理或负责人、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招标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及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 根据评标组的评标结果和招标工作组的推荐中标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对主机设备、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监理、主体调试标段(通称主体标段)的单位提出预中标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议。
(三) 根据评标组的评标结果和招标工作组的推荐中标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对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项目、概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决定中标意见。
第六条 公司招标工作组
公司招标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具体工作。 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组:
组 长:公司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基本建设部负责人
招标工作组应包括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部;监察审计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公司招标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设备材料和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工作。
(二) 按照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概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和公司认定的重要项目由公司组织招标;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概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标计划及招标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三) 对主体标段,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意见,将主体标段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组织招标。
(四) 对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提出推荐中标意见,报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发布。
对非主体工程标段,概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提出推荐中标意见,报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发布。
对非主体标段,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评标有关资料及定标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评标专家组的组成人选,专家应首先从公司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从华能系统内外聘请,专家人选要满足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审查批准招标时间安排;报审招标邀请单位。
(六) 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并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现场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按公
司招标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协调、组织设备材料类和工程类项目招标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建设单位分管基建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并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各级招标组织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九条 概算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招标。为满足工程需要,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定向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但必须按上述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 具备合格资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 在特定条件下(技术选型要求或市场价格水平在明显上升趋势中)可延续本工程或近期公司其它工程已经取得的招标成果;
(三) 对设备技术、性能、质量和工程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标原则;各级招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一条 各级招标组织应特别注重招标邀请单位入围条件的控制,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和履约情况。对主体标段的招标方案和发标申请需由公司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核备。招标邀请对象应首先在公司数据库中选择,结合考虑地域因素和有关技术要求特点,也可以适当选用公司数据库以外的单位,邀请数据库以外的单位不应超过邀请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中标原则: 对满足招标技术、商务条件的投标单位,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价格和节能减排因素作为中标条件。
如不能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招标委员会或工作组应说明原因。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项目遵循低价中标的原则,本段所及低报价投标单位指它与最低有效报价的差价在3%以内的单位。
第十三条 各类招标文件及合同必须采用公司标准文本,或经过公司审定的文本。 第十四条 办理合同审批时,如果合同金额等事项与公司招标工作组或公司招标委员会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有变化时,必须附加文字材料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五条 各类招标必须遵守公司既定的招标程序。
第四章 设备材料招标管理权限规定
第十六条 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由公司组织的重要项目由
公司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招标前应上报招标计划报公司招标工作组核准。中标意见报公司招标工作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认定的重要项目,可不受上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金额的限制,由公司直接组织招标。为满足现场进度需要,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公司也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邀请入围单位、组织招评标工作并决定中标意见,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工程招标管理权限规定
第十九条 主体工程(烟囱、水塔、主厂房以及机组安装等)以及概算在200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单位工程的施工招标、主体设计、监理、调试招标由公司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概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位工程或遗留的工程施工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全过程管理,招标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认定的重要项目,可不受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金额的限制,由公司直接组织招标。
第六章 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结束后,应对招标文件、推荐厂家的批复、邀请函、投标文件、
专家签到表、会议其它过程文件、技术及商务评标报告、定标纪要和技术协议、商务合同等重要文件正本,要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存档。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