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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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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9 22:27:51

5月8日,也就是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谈的第三天,肖扬部长亲自签发了司法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呈送的关于成立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报告。报告阐述了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必要性及其依据,指明了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实施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相互依赖的唇齿关系。5月9日,任建新同志和罗干同志对司法部党组的报告作出指示:原则同意司法部党组的意见,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基金会的审批工作。根据肖扬部长的指示,司法部很快将任建新、罗干同志的指示专门转送中国人民银行戴相龙行长。

6月3日宫晓冰同志第三次约请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司负责同志商谈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问题。这次出面接待宫晓冰的是非金融机构司的谢平司长和庞则义副司长,话题也转到了审批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主要是关于基金会的名称和申办单位问题。庞则义副司长说:司法部的报告中,使用?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这个名称似乎不妥,基金会是一个民间组织,主要任务是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如果冠以国家这两个字,易使人感觉这是应由国家或是政府办的事,是政府向社会要钱,这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我们掌握这样的原则,是政府应办的事,就不应交由社会来负担,所以,用?国家?两个字不能正确体现基金会的宗旨。同样的道理,以司法部这样一个政府部门的名义申办基金会也是不合适的,希望司法部能重新考虑这两个问题。 根据这个意见,筹备组经过研究,对基金会的名称及申报单位提出初步的修改建议:(一)基金会的名称改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二)申办单位改为与法律援助有关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经报部党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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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同意,6月5日,将修改后的三个协会关于申请批准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报告第二次呈报中国人民银行。自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始正式进入法定的审批程序。 三、司法部党组对建立法律援助 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部党组首先提出的。它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部党组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以肖扬部长为?班长?的党组一班人,既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倡导者,又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

1994年1月3日,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内容如下: ?张耕同志: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以后法、德、美等西方国家相继普遍建立了这种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人人平等的标志,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应是律师的应尽义务,也是律师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律师法草案应该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明确写进去。?

1994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法律援助制度被列入新的《律师法》供会议代表讨论。

1994年4月12日,肖扬部长对建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又明确批示:

?法律援助,世界许多国家都有,香港地区也有,主要是对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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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或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也为无人支付费用的‘官司’实行援助,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人权斗争的需要。是否要建立机构?请张耕同志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考证。? 根据肖扬部长的指示精神,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张耕同志请司法研究所帮助搜集、整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资料,亲自进行分析研究,并向肖扬部长做了正式的报告。这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部领导最早的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完整构想。为了使人们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史,进一步感受、体会部党组为建立实施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所倾注的大量心血,现将这份报告全文照转如下: 张耕副部长在报告说明中写到:

?肖部长: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世界通行的制度,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出发,建立此项制度更为必要。对此制度的建立,您十分重视,曾作过重要指示。根据您的指示,去年,我们让司法研究所搜集、整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了研究,就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今年这项制度的研究已列入司法研究所的课题计划。现将我的一些想法和意见呈上,请您审示。? ?为了推动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从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就建立此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要求切实保障每个公民、法人都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辩护、代理,无力办理公证证明,这就直接影响了他们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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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在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能够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服务工作自身来看,随着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深入,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何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除了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用制度来加以保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法律服务人员竭尽社会义务,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同时,这项制度建立后,也有助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地位,扩大其社会影响。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还有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有的国家还专门立法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法律的角度,还是从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的角度,以及我国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同国际接轨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起来,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援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或办理公证。

2、援助人民法院指定的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

3、援助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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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也就是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谈的第三天,肖扬部长亲自签发了司法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呈送的关于成立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报告。报告阐述了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必要性及其依据,指明了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实施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相互依赖的唇齿关系。5月9日,任建新同志和罗干同志对司法部党组的报告作出指示:原则同意司法部党组的意见,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基金会的审批工作。根据肖扬部长的指示,司法部很快将任建新、罗干同志的指示专门转送中国人民银行戴相龙行长。 6月3日宫晓冰同志第三次约请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司负责同志商谈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问题。这次出面接待宫晓冰的是非金融机构司的谢平司长和庞则义副司长,话题也转到了审批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主要是关于基金会的名称和申办单位问题。庞则义副司长说:司法部的报告中,使用?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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