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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QB01·001-2009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企业员工奖励和处罚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员工奖惩工作的任务:
1、表彰先进,激励职工,惩处违纪行为,激励员工履行“文明、守纪、诚信、敬业”的员工守则,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2、实施奖惩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 励
第四条 员工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奖励: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承揽工程任务贡献卓著者。 3、技术创新有特殊功效者。
4、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品行端正,遵章守纪,服务热情周到,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7、超额完成年度利润指标者或在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8、 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保护公司财产和利益有突出贡献者。
9、 主持正义,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企业的工作秩序,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功绩者。
10、 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成绩者。
第五条 奖励种类:公司奖励分为奖状、奖金、奖品、疗养、补充保险、住房补贴、出国考察培训等。
第六条 奖励的幅度:人民币500-50000元。
三、处 罚
第七条 企业处罚有: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减薪离岗、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 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的处罚:
1、由于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工程失标、结算坏帐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由于服务欠佳,工作失职,造成业主意见极大,社会媒体爆光等有损害企业声誉品牌。
3、由于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治安条例,而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理。 以上行为按企业损失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受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刑事处罚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见公司岗位要求)
第十条 员工违反工程规定的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的,给予责任者减薪离岗、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或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对没有及时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除外)的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处理;对已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通知,但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减薪离岗、降职处理;对擅自改变事故现场、瞒报、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制度的处罚:
1、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对外单位出借资金,提供担保,对企业造成损失,一经发现,除限期追回款项外,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擅自开设帐外银行户头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
批评,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减薪离岗处理。
3、因工作责任性不强,内控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企业货币资金被窃,票据被他人冒领,款项支付差错,对企业造成损失,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违反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处理。
5、故意销毁财务档案,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因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财务档案遗失、毁损,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减薪离岗处理。
6、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利润,成本严重不实,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企业内部治安秩序的处罚:
1、施工现场或生活基地因管理不当,引发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防火责任人和肇事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施工现场或生活基地因管理不当,发生斗殴现象,情节轻微的,给予治安责任人和斗殴双方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正当防卫者除外)。如发生群殴事件,严重损坏企业声誉的,给予治安责任人减薪离岗、降职处理;对唆使、庇护他人闹事、故意扩大事态者与肇事者同等处理。
3、自有职工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
1、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2、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超越指导价或采购假冒伪劣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设立、解除分支机构,给日后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减薪离岗处理。
4、公司委托管理的土地房屋上的任何租赁、有偿使用、大修等行为,或租借公司
外土地房屋、场地、仓库等,未上报审批、备案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若造成公司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各基层固定资产采购未向公司申报、审批,或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各基层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质,未进行申报以及办理报废手续而擅自处理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减薪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7、直接或间接的将公司投标前秘密提供给与投标有关或无关的人或机构的,造成后果轻微,而且是无意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减薪离岗或降职处理;如造成后果严重,而且是故意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报价资料保管不当所造成的失误,给企业造成实际利益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减薪离岗处理。
9、商务标或技术标编制人员对所编制的报价和方案在开标之前应当严格保密,违反此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减薪离岗处理。
10、未经许可不得将本企业的合同交给公司以外的人员或机构从事对本企业不利的活动, 由此造成工作被动或企业利益损失的, 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减薪离岗的处理。
11、各单位主要领导失职,视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企业声誉带来影响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1、员工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的要求,根据企业的需要在公司所属的各基地、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完成任务,如违反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不服从调动,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迟到早退者(一周内二次以上,一月内五次以上),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减薪离岗、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旷工连续七天以内者,给予减薪离岗、降职、撤职处分;连续十五天及其以上者,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到岗的,相应时间作旷工处理,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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