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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聊城市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并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凡聊城市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文化创意业、影视制作业、演艺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图书报刊业、文化会展业、动漫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产品制造销售业等。
第五条 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基地搞好相关服务,并从中推荐申报省级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服务群众,拥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主营业务;
(四)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五)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七)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八)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地的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转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6份): (一)背景情况说明;
(二)当前的基本情况,含企业的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投资额度及资产规模,税前净利润;重点企业和项目介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四)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科,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和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进行实地察看;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基地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广新局正式命名并进行授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科负责。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组织基地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市文广新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科汇报上一年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地,将予以警示、直至取消基地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或者其他的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科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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