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显进展,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先省直、后市县的步骤实施。
四、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8.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长期不运行,以及批准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对因事业单位撤并而形成的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对因按照有关行业改革要求已转制为企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中央或省里已明确要求转企改制,目前尚未改革到位的勘察设计、科研、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事业单位,要加快推进改革。 9
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
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或撤销;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10.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分类是事业单位各项配套改革的基础,要严格把握社会功能这个根本标准,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经营类单位向公益类挤、公益类单位向行政类靠的倾向。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剥离转移、机构撤并整合、人员划转的基础上确定其类别。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期间,暂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1
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
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单位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从事社会中介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12
则,对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也可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改革。推进兼并重组时,要充分尊重事业单位意愿,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积极性,政府主要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参与兼并重组。对已经难以正常生产经营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事业单位,在清算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13
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
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改革后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4.严格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备案。 15
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
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机构编制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能调整后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并入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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