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的,须持相关文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因紧急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出差审批的,需在返回公司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各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探亲假、公假和工伤假。
事假、病假(一周以内)、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需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员工应事先在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审批。请假1天(含)以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请休假,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所有请休假均需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口头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并于休假结束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不能按时上班
应事先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员工休假。员工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员工未妥善安排好工作或休假期间不按规定与公司保持通讯畅通,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提出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个人事务,经请假批准可休事假。员工超过规定时间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以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造成的计划外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除外。
(三)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但须按正常请假手续书面申请并经有效批准。
(二)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申请,可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愈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请病假必须持县、区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药费单方有效。
(四)员工在上班时间看病,应事先办理请假登记审批手续。就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天,按出勤对待;超过半天的需开病假证明,按病假对待。
(五)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管理,按照国家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国家新规定出台时,按相关新规定执行。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病假期间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按“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
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
服务年限 累计病假天数1累计病假天数累计病假天数超天-3个月,请假3-6个月,请假期出6个月 期间工资百分数 间工资百分数 少于2年 2—5年 5—10年 10年以上 60% 70% 80% 90% 50% 60% 70% 80% 不计发工资(特别批准的除外) 2、连续病假期间不发各类奖金。
3、连续休病假超过三个月(含)期间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
4、员工因工负伤、患病的治疗期、休息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凭《结婚证》休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
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休假10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为3天。
(二)丧假不含路途时间,路途假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42天。
(二)女员工年满24周岁初育,除享受90天产假外,另奖励夫、妻双方各15天晚育假。如一方不休,可凭单位证明转给对方。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三)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给予每天2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假期间,女员工可视情况将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经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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