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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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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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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冉律师

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

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需熟知有关法条,在执行的关键环节中积极把握时机并推动落实,协助法官工作以尽量减少执行程序瑕疵或其他导致执行久拖不决的主客观因素

(一)执行中法院应当出具的重要裁定和公示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上除了载明债务金额外,还限定1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将拍卖抵押房产。

延伸关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依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出具的法律文书有:

(1)执行裁定根据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执行中非常重要的文书,是律师实地了解抵押质押物情况、搜集财产线索时告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各方、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的书面依据和工具,虽然实践中有法官在执行开始阶段不发出执行裁定而是等到执结,我们仍然建议律师在执行开始时就争取主动拿到它。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1)根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具体对笔录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规定。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会让执行双方前往法院做笔录,这是执行程序真正开始的标志,是法官对义务履行的告知、执行相关的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送达方式的确认、执行财产现状的查明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妨碍的事项的查明或明确。此时律师可协助法官及时查问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的相关协议和入住证据等,为以后的程序做好准备。因此,正式进入执行后律师应当主动询问法官何时做笔录,以推动执行进程。

延伸关注:

(1)不得超额查扣财产。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冻扣。否则,作为被查封方的代理律师可以特别留意并据此提出异议。

(2)已经被依法查扣的财产被非法占用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妨害清场以利拍卖。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被查扣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4.评估和评估报告

执行程序初期,律师可以配合法官尽快查明被查扣财产比如房产的情况以尽快进入评估程序。法院启动评估程序后即随机摇出评估机构。律师应争取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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