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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
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环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浙环发〔2014〕56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注册在浙的环评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正完善。 1 / 4
联系人:建设项目管理处 刘建芬,联系电话:28869176。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13日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的环评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 / 4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规范性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4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环评机构规范性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和20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减。
第六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包括环评报告质量抽查评分、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5分。 (一)环评报告质量抽查评分
随机抽取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由熟悉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环评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二)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评分
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质量进行考核,并填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考核表(见附件3),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5分、12分、9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七条 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环评服务收费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和1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 3 / 4
随机抽取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合同,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8〕59号)、《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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