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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将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公司及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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