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攀枝花市红格温泉旅游度假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框架补充协议(盐边县拟稿)
经批准后实施,决算审计后据实结算。
②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均按相关规定执行,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其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签署,应支付的费用进入开发成本。
③单项工程预算须先由盐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四川省和攀枝花市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再由审计部门进行预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和财务费用)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④项目区内的工程必须按审批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涉及设计施工图纸变更和工程量增减部分必须经双方共同认定。
⑤实施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所需的管理、工作经费按实际投入的开发资金总额的5%计算,进入开发成本。房屋拆迁以甲、乙双方核定认可的拆迁面积所折算的补偿费的5%的拆迁工作经费,进入开发成本。
⑥其他应进入成本的费用。 第四条 收益分配办法
1、若项目亏损,甲方按经审计后乙方投入的总成本全额退还给乙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2、若项目有收益,乙方参与分配的收益不得超过项目净收益的15%。净收益是指项目区所开发的土地扣除大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拆迁农户还建房等用地后的可出让净用地的出让收入减去甲、乙各方投入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之后的收益。
第五条 资金管理办法
(1)项目区的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用账户由盐边县财政局和乙方共同监章。开发所需款项款额按进度由甲、乙双方确认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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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2)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财政部财综字[2006]68号文件规定执行,除去上缴费用外,其余资金先保证项目区土地开发所需。
(3)资金支付办法
①乙方投入的资金应按开发进度足额到位,首批资金应满足项目启动的要求,保证工程启动和进度需要。后续资金应按进度要求足额到位,开发土地专用帐户上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②项目区实施土地开发的工程项目各项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等据实支付。
③项目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乙双方在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下共同约定。
第六条 土地开发及土地出让计划
(1)土地开发计划期限:五年(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算起)。 (2)项目投资计划:乙方须根据项目区土地开发进度情况和支出情况,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同时每一年度应考虑保证项目实施的备用资金。
(3)土地出让计划
①项目区土地出让计划按五年编制,项目启动后开发成熟的土地即可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公开出让。
②项目区可拍卖出让的土地由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代表甲方依法分开出让。
第七条 项目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均无偿归国家所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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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后移交盐边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项目投资不能达到保证开发内容完成所需额度,形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同意核减工程和投资除外);导致项目工程停滞或延期的,甲方有权要求迅速补救;如果乙方在三个月期限内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甲方将责令其退场。退场后其前期投入资金,由甲方按核定的乙方已投入成本的70%在五年内安排退付。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上述条款是合作的主要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变化,产生本框架协议个别条款与政策不符,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项目实施时再行签订祥细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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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甲方:四川省盐边县 乙方:云南昆钢房地产
人 民 政 府 开发有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0年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签订于攀枝花盐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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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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