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西望村紫砂专业合作社 调研报告
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十二、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和两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十五、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六、本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十七、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十八、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十九、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二十、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一、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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