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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2、立法严禁“生死合同”; 3、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将受到法律追究;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部门责无旁贷(权责一致)原则。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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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硬件软件:
硬件(省条例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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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人员,建筑、矿山、危化品单位应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超过300人按上条设置,低于300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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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例如生死合同、免责合同一样是无效的)。
5、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服务用品。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与“证”为伴。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金属焊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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