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
1)周围环境和条件、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2)施工现场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通一平情况;
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设等。
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3.1 投标交底答疑会的目的在于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等进行交底、解答或澄清,解答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所提出的问题。
10.3.2 投标交底答疑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交底答疑会包括:
1 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交底;
2 解答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所解答的问题包括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和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
10.4 问题的解答、澄清
10.4.1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将解答、澄清的问题(包括投标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解答)
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4.2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对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4.3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投标
预备会上对疑问问题的解答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应当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 投标和投标文件 11.1 一般规定
11.1.1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被控股或存有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11.1.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
标。
11.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核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相关资料,如有问题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1.5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1 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3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4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1.1.6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1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3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1.1.7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1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4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11.1.8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2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从业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1.1.9 全市实行统一网络投标报名。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全市投标报名的网络平台,市或
区县工程交易中心为投标报名的受理单位
11.2 投标文件编制
11.2.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2.2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
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11.2.2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条件、要求、规定及主要合同条款确认
和承诺,并对投标人起到法律约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3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各种费用等。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和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起递交。
11.2.4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
票、银行汇票的,票据应当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基本帐户转出。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受益人。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以上。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1.2.5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2.6 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受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按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要求编制、装订、包封、标志。
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11.3.1 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标志。
11.3.2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接收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投标人的递交人和招标人的
接收人签字。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如有时)等投标资料。
11.3.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 未密封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的;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1.3.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后,投标人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1.3.5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
金。
12 开标 12.1 一般规定
12.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2.1.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
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2.1.3 递交投标文件少于3家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2.1.4招标项目因递交投标文件或因无效标、废标造成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在投
标截止时间之后某一标段、或全部标段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递交投标文件的全体投标人同意,可以按本招投标规范规定的开标、评标、定标程序进行。 12.1.5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1.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
12.2.1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开标前
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2.2.2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但所邀请的评标专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条件。
12.2.3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12.2.4 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
资料:
1 抽取评标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评标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人名单;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