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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3 重点掌握承包人分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完成情形下,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一般优先权(第286 条)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一、客运合同
1, 成立时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客票的交付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293
2, 承运人义务:(1)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289);(2)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票或减收票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价(合同法300);(3)对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合同法301) 3, 承运人责任:
(1)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自身健康、故意、旅客重大过失,适用于依法免票、优待票、经过承运人同意的无票乘客(302) (2)随身行李承担过错责任 合同法303
(3)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合同法311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但是不影响另一方的赔偿权利 合同法308
2,两类联运合同:重点掌握单式、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1)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合同订立人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313
(2)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责任规则:经营人承担责任,内部可以约定但是不影响经营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318 3、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五种免责 合同法313
4、留置权:仅仅在货运中 合同法315
三、仓储与包管合同比较 1, 不同:
(1)后者通常是无偿的(366),前者是有偿(381);(2)后者通常是实践的,可以约定是诺成的的(367),前者是诺成的(382)(3)都是过错责任,但是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承担责任(374)(4)提存人可以背书转让仓单而转让提取货物的权利(387)
2, 相同之处:
(1)妥善保管(369)(2)亲自保管(371)
(3)不得使用保管物、允许他人使用(372)
(4)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否则按照普通物品赔偿(375)
(5)提前提取保管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的,加收保管费(392) (6)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提取,有约定期限的,不得要求提前提取 376、391 (7)留置权 380
第十二章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民通4.2直接代理和合同法的间接代理)
一、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二、合同法402和403条的规定的间接代理,包括显名代理402和隐名代理403
1、显名代理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代理:介入权、选择权 A、原则上与委托人无关 B、两种情况下涉及委托人 a第三人违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抗辩权 B 委托人违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选择后不得变更)——委托人两项抗辩权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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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行纪与委托的比较 (一)不同点
1、委托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406)、行纪是有偿的(414)
2、在有市场定价时,行纪人可以自买与自卖,并仍然有报酬请求权(419),委托是禁止的
3、行纪人享有留置权(422)委托是禁止的
4、事务费用,行纪人承担(415),委托人承担(398)
5、不得违反价格指示:低卖或高买,应该经过委托人同意,没有经过同意的,行纪人补足差价的,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18;高卖或低买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归委托人418(2)
(二)相同点: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410、423 四、居间合同
1, 种类:媒介居间、报告居间 合同法424
2, 法律关系:(1)居间成功,可以获得报酬,但是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2)在报告居间中,委托人承担报酬,媒介居间中,双方平均负担 合同法426
(3)居间不成功,无报酬,但是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必要费用 427
第十三章技术合同
一、合同的性质: 1、有偿2、双务3、诺成
4、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是要式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转让合同为特殊要式合同
(1)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需要商务部批准
(2)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登记与公告,登记后有效 专利法第10
二、范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无效技术合同
1 第329 条(共三种情形):非法垄断技术的、妨碍技术进步的、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
2 第343 条:限制技术竞争与技术发展的
四、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第326~328 条)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2、执行本单位任务
(1)本职工作(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3)退休调动1 年内作出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资金、零部件、技术资料
4、发明人有获得奖励权、报酬权、表明身份权、受让优先权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归发明人与设计人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339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归受托人
3、委托人享有免费使用权、优先受让
专利申请权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合同法340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共用 3、一方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优先受让权 4、一方弃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 5、专利获得批准后,另一方获得免费实施权
6、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
(五)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41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按照61条确定,无法确定的双方享有使用、转让权
3、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员不得在交付前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无约定归改进人 合同法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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