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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3、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仅适用合同终止)98条 1、主体:要约人的特定
4、效力:有受拘束的表示(例如本公司新到一批原产俄罗斯的貂皮大衣,价格为××元 --,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二、要约邀请 1, 与要约的区别
意义:违反有效要约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要约邀请无缔约过失责任 2,法定的四种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合同法15
3,商业广告:通常是要约邀请,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要约“先来先买,保证供货”
商品房销售广告(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1)阻止要约生效 2, 撤销 合同法18 条 (1)使有效的要约无效
(2)在受要约人接到要约之后发出承诺之前
(3)不能撤销的情形:a、承诺期限内;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19(受要约人有了信赖利益)
注意:有理由相信只是指受要约人可以有信赖的确定事实,并不是指主观状态
1, 含义: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的承诺的迟到
三、客观原因:承诺迟延 合同法29 1, 含义:传递的原因 四、承诺撤回 合同法27 条
第三节 要约规则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纯技术性规则。运用这一规则,我们必须弄2、目的: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与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4, 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 5, 招标过程中的诸形态
(1)招标公告:要约邀请16、17;(2)投标:要约27;(3)决标:承诺45;(4)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46 6, 拍卖的各行为:
(1)拍卖公告:要约邀请45;(2)拍卖:要约36;(3)拍定:承诺51;(4)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52 三、要约的生效 1, 生效时间 合同法16
(1)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不以其知晓为条件
(2)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第
四节 承诺规则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承诺
2、方式:a、原则上是通知的方式,即口头、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的;b、在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认可下,可以用行为承诺 合同法22条
3、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23 条
(1)对话的,立即承诺
(2)非对话的,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
2, 后果:原则是新要约
3,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保护受要约人
2, 后果:原则上有效 1, 含义:阻止承诺生效
清楚合同订立过程中各当事人的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要约构成的条件
3、内容:要约内容具体和确定 (2)电子要约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2, 效力:
(1)对要约人而言,违反有效的要约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对受要约人而言,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其他人无权发出承诺,否则只构成一个要约
3、要约的有效期限:可以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规定了要约人就不能在此期限内撤销要约了;也有法律直接规定要约期限的如证券法83条收购要约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四、撤回与撤销 1, 撤回 合同法17
到达
(3)无承诺期限的,合理的期限(考虑到对方的考虑时间、传达速度等等)
4、完全一致:镜面规则 合同法30 条 (1)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合同法第12 条的八大主要条款的变更即为实质性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原则构成承诺,两种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二、主观原因:承诺迟到 合同法28 保护要约人
3, 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 时间要求:早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
5
要约人
问题:承诺有无撤销的问题? 五、承诺生效 33-32-25 1, 后果:通常合同成立
2, 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27 条 3, 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1)通常是承诺生效 合同法25 (2)采取合同书的,以合同书的签订为合同成立时间,双方非同时签字或盖章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合同法32 (3)采取合同书,并且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以确认书为准 合同法33 4, 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六、交叉要约问题:合同成立,鼓励交易的原则
七、合同成立地的确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34 条
2、采取数据电文的,以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准,没有主要营业地,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3、采取书面合同的,以签字盖章地为准,异地签字盖章的,以后一个为准 合(3)条款提供人免除自己责任的 (4)条款的提供人加重对方责任 注意:同类规定见消法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 合同法41 条
1、通常解释 2、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2)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二: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 条第1款)
2003年卷三3.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
同法35 八、意思实现
无需承诺行为到达要约人,自行为作出时即可生效。依据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例如:2007年卷三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第
五节 格式条款
一、含义: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5)条款的提供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产生于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系法定之债。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存续阶段、违反了合同义务保护的是合同履行利益,系约定之债。 一:构成要件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 条第2款)
2003年卷三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
先拟定好的,并于缔约时不容许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合同与要式合同
2、与合同的示范文本的区别:第三方提供的
对其意义的认识:双刃剑,因此法律有对其特别限制的必要性,体现三个方面:订约时的法定义务、强制某些条款无效、特别解释规则。
二、提供人的义务 合同法39 条 对象条款:限制責任条款;免除責任条款
(1)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义务 (2)告知义务,前提是对方的要求下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40 条 (1)符合合同法52条
(2)符合合同法53: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财产损害责任
(1)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存续于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并无信赖利益关系而言,通常不负有先合同义务。 内容体现为: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4) 因果关系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 条)民商法涉及商业秘密的法条及其责任:合同法43条缔约过失责任、347-348、350-352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与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23条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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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竞争法10不正当竞争责任;公司法150条高管的赔偿责任;保险法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2002年卷三58.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如果双方之间无信赖关系,则即使有损失也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2007年卷三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56、86条。(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1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合同 A合同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 B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2005年卷三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B.构成欺诈行为C.构成不当得利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
(1)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 (2)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3)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同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2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C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思考题:1、合同效力评价的法理基础。 (5)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42 条第3款) 2005年卷三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失责
益。
延伸知识保险法第17条。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
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这是一种私的意志),合同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
合同效力意味着国家对合同的价值评价——依据和体现了以立法者意志为代表的国家意志(这是一种公的意志),合同效力如何是一种价值判断;
民法对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
2、合同效力的分类及其背后的价值追求。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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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理:
1、为什么该类合同的生效权操纵于第三人之手?
2、要点是理解掌握法定代理人、本人、处分权人的追认权、拒绝权及相对人的1.代理的基本原理 四、无权处分 合同法51
1.基本原理2.构成 3.法律关系 4、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 五、表见行为订立的合同
基于对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上合同确定有效,例外的是善意第三人可以选择为无效或撤销合同,视为其对自己法律保护利益的放弃和处分。 1、表见代理: 合同法49
考点:对表见代理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要件的判断 2、表见代表:合同法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 第三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概述: 合同法54
1:欺诈: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A、构成要件上--注意“诱使”的效果 2000卷二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2:胁迫:不法地向相对人(包括亲友)施加压力,使对方陷入恐惧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其不利的条件的现象。民通意见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
催告权、撤销权的概念、性质及行使。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的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 1, 法律关系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及相2.无权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例如甲的祖产字画,平时极为珍爱,纵有千万也不愿出卖,乙识此物,屡次求购不能。设甲遭受大难急需用钱,向乙求助,乙乘机提出购买,甲因为情势所逼, 乃同意出卖。
4:重大误解:(1)误解包括错误与误解,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导致表示行为与意思不一致,而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了解的错误,如出租人误将出租房屋的要约理解为出卖而为承诺。
(2)重大误解按照民通意见71条是指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导致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如行为性质是指本案误以为买卖为赠与;对方当事人是指错误把甲当成乙,主要是在委托、保管、信贷以及演出、承揽合同中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对标的物的品种的误解指将轧铝机当成轧钢机,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标的物的质量误解是指将劣质品作为优质品;对标的物的规格误解是指将千吨水压机当成万吨水压机。
(3)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前者源于误解人自己的原因,后者源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
5:显失公平(1)客观角度入手,不问主观要件,处于兜底性的条款;(2)合同订立之时。
二、撤销权:
1、主体: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的双方、其他情况下的受害人
2、性质: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1年始于知晓或应当知晓受害之日
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概念、性质及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三、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48
3、行使 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消灭:除斥期届满、明示或行为放弃 合同法55 条
三、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请求撤销的,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但是请求变更的,只能变更 54条3款
注意:胁迫、欺诈的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四节
无效合同
一、概述:合同法52
1:无效合同的含义: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自始、当然、确定、绝对无效
2:无效合同之一―违反主体要件: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非纯获利益非处分零花钱非定型化合同的合同 (2)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3:无效合同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对“损害国家利益”不可过于泛化。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难点: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 2005 年卷三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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