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 2.2 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
2.3 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
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在案件调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物品和数量往往不固定,交易成功后又不保存交易记录,因此对确定非法经营的案值带来很大困难。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必须认真检查整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交易记录和QQ等聊天记录,逐笔对照交易的时间和内容,即使如此,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
中电子证据销毁较快,办案人员只能少量剥离出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信息,是大量的涉案证据和案值因为无法转化而无法得到认定。 2.4 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
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犯罪人一般都是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注册来从事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因此在案件侦破时往往由于难以发现作案人员的真实信息使犯罪嫌疑人逃过应有的惩罚。在之前侦破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一般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采取网络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网络IP地址,精确布控,准确实施抓捕。然而随着移动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在大部分公共场所都有所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随地利用WLAN、WIFI等来上网进行交易。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其交易所用的IP地址,因此更加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给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和抓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 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对策
1. 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涉烟案件证据搜集模式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访问性广泛、虚拟性和隐蔽性是互联网的特性,因此决定了互联网涉烟案件和传统卷烟案件的明显不同。针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难以获得案件相关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一难题,目前主要采用下面这几种方法:第一,烟草专卖人员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在线搜索来收集案件线索,在犯罪嫌疑人发布广告信息的论坛、博客、贴吧通过浏览来收集涉烟信息,对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排查,实现有效监管。第二,通过零售户、物流快递货运商、消费者等群众举报。第三,通过已经侦破的涉烟案件来进行案源拓展,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可疑涉案信息的研判,深入挖掘。同时针对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的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烟草部门要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样就能使涉烟犯罪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针对一些需要重点监管的对象,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烟草执法部门无法成立自己的互联网监管队伍,但是政府宣传部门和公安局等由于部门工作的特殊性,通常都配备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从事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烟草部门应加强与政府、公安
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监控手段和专业人员,为网络打假奠定情报基础。 2.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属于新型涉烟犯罪形式,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方式和能力有限,因此必须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选调一批对互联网较为熟悉的人员来进行监管,加强其收集和分析涉案信息的能力,及时提取相关页面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在烟草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该将互联网涉烟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定期的对互联网进行浏览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利用实名认证等措施来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从源头上扼制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使发布涉烟广告信息的相关网站得到惩治甚至关闭。然后国家应该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规范物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做到责任义务明确,惩罚时有法可依。最后国家应该完善涉烟犯罪的立法,对各种形式的涉烟犯罪进行规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立法中的欠缺,导致在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适用时出现漏洞。 3. 强化多部门协作,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烟草执法部门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因此通常需要与电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多部门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案件的侦破工作。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创新顶层设计,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使烟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得到有效的衔接。一是加强领导,烟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有关领导应该对联合协作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权力责任。二是加强相关办案人员的学习,使烟草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烟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取证意识和区分案件性质的能力,确保能够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的移送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三是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召开联合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案件侦办情况来强化烟草、公安、邮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4. 建立多地跨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涉及区域分散、辐射范围广并且这几年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态势,但是相对的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因此有必
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网络涉烟监管部门和互联网涉烟投诉平台来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涉案信息和线索,由各省市、各县的相关部门跨辖区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提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破效率。为了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使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烟草、公安、信息管理、交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通过顶层协调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烟草执法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尤其需要和公安网络警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协作联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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