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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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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5 2:36:17

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立法和执法相结合,社会其他组织共同努力的综合防控机制。

(2)《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并重,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手段相结合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明确该项立法的法律地位、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b)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应当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方面规范家庭暴力;c)阐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特征和行为表现,增强可操作性;d)规定简便易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程序,明确相关机关在对待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e)明确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和制裁方式,例如对受害人的赔偿措施和对施暴者的惩罚等。此外,还要囊括其他社会综合措施,以建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支持服务体系。

2、完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机制

反家庭暴力单项立法固然重要,但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是家庭暴力法律防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民事中,完善现行《民法通则》中对暴力侵害之赔偿规定,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婚内夫妻双方伤害的具体赔偿方式和内容。此外,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禁止令、迁出令和隔离令,以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及时的保护,避免加害人继续施暴。实行法定分别财产制,保护受害者的经济权利和财产安全,同时使得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在行政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负有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后续措施的职责,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在刑事中,刑法是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今后《刑法》修订时,应将家庭暴力施暴程度加以明确,将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妇女罪等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婚内强奸”等统一规定为“家庭暴力罪”,以弥补法律空白。此外,在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导致受害者“以暴制暴”的案件在量刑情节上应该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在诉讼程序上,建立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对于一般程度的、非经常性的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涉及隐私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较为合适。而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则一律规定为公诉案件则较为合理。另外,鉴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的现实,在举证责任上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原则,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教育制度上,加强对司法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的素质培训,使司法人员增强对家庭暴力法律防控的理解,用更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更积极的心态,公正地审理各种家庭暴力案件。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司法途径固然重要,却不是唯一手段。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付出共同努力。在采取法律防控手段的同时,我们必须注重以下多层次的社会措施:

我们必须进一部深化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在学术上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理论基础。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彻底改变家庭暴力是私人事件的观念,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养。全面提高受害人的各项素质,提高其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其经济地位,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以使她们重拾自信;对施暴者进行个体心理分析,进行强制心理干预和矫正,以纠正其不良行为。设立专门的法律和医疗援助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机构,加强对受害人的医疗卫生保健。

总之,我们亟需建立以妇联为主导、政府支持、司法各部门协调合作、民间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形成多层次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体系,从根源上根除家庭暴力。

结 论

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家庭成员间的互爱,构成了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而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也是对家庭婚姻关系的破坏,是对社会文明的毁损。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制止,我们应当积极吸取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使立法、司法、社会救济方面的各项措施互动进行,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有效的法律防控体系,切实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以更好地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还需要运用教育、行政和社会等多种非法律途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以达到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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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时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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