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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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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21:30:51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 中国特色 监狱制度 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逐步形成,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成为新人,成为贯穿50多年来监狱工作的红线。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专门有一段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内容。从此,大规模创建劳改工作在全国展开。从建国之初到80年代前期,除“十年动乱”给监狱改造工作造成很大的破坏外,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在对罪犯的改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改造与教育相结合,构成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同时,为罪犯提供了改造场所,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成为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此后的50年中,尽管监狱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罪犯劳动的改造模式一直没有变化,并逐步有所加强。以至在1981年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把“组织劳改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经验。当然,我国监狱在实施劳动改造工作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只重视其经济意义,而放松对罪犯劳动的管理、教育,忽视其改造意义、社会效益,致使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了组织罪犯劳动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之后至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开始的十余年时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监狱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不适应症。尽管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监狱经济逐渐陷入困境。1994年12月颁行的《监狱法》将罪犯劳动纳入对罪犯改造的内容,从法律上使罪犯劳动真正回归到了改造罪犯的本意。但真正实践意义的回归进展不大,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

伴随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生产发生了深刻变革,罪犯从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经济效益而劳动,变为主要为实现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劳动。这种变化使原来倾斜的改造手段架构,开始向合理的改造手段架构复原,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特别是在监狱经费全额保障体系和公务员工资规范体系建立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客观目的和要求、功能和作用更加明确和突出,刑罚执行职能更加科学和规范,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回顾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发展进化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劳动在改造罪犯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和精髓,处于关键地位,起着主导性作用。离开了劳动改造的参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特色就会变为一句空话,从而使监狱的最终目标落空。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

1、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历史进步性。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识论和劳动价值观为指导思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我国强调劳动改造不仅要改变罪犯个人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变他们社会存在的方式,强制他们参加“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生产劳动,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唯物史观的教育,转变思想意识,矫正犯罪恶习。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罪犯在劳动实践中,经过实践、认识,才能在往复的螺旋式的进程中得到改造。

因此,我国监狱强调罪犯在劳动中不仅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要接受劳动教育,使罪犯通过劳动在认识上得到提高,逐渐从强迫劳动过渡到自觉劳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罪犯通过劳动不仅生产物质资料,而且锻炼人的体质、造就人新的品质。新中国监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运用劳动改造手段,成功改造了伪满皇帝、日本战犯以及数百万计的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监狱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科学性,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2、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双重性。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思想改造性和经济效益性这双重特征。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是为了改造罪犯思想。我国监狱罪犯劳动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具有明确的改造性特征。罪犯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劳动,它是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恶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为宗旨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活动,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活动和执法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是一项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其次,罪犯劳动又具有经济效益性的特征。罪犯通过劳动生产物质产品。罪犯劳动具有一般生产劳动的共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讲究一定的经济效益。在罪犯劳动的双重性特征中,改造性特征占主导地位,改造性特征的首位目的是十分明确的。罪犯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则是整个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产物。

3、劳动改造依据的法定性。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从监狱角度看,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民警的执法活动范畴。监狱要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业绩作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在罪犯减刑条件、奖励条件、惩处条件中与劳动相关的条款占有较大的比重。从罪犯角度看,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在其服刑生活的时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是法律规定的服刑的重要内容。 4、劳动改造实施的强制性。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劳动改造罪犯的强制性,并把劳动改造作为我国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来对待,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符合改造罪犯的实际。《监狱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由此可见,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不管罪犯本人愿意与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这种强制性实质上就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只有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监狱民警在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中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劳动项目科学、劳动定额合理、劳动管理文明、劳动考核公正,切实使劳动的过程成为改造罪犯成新人的过程,真正实现劳动改造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尽最大可能减少劳动改造实施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目标偏差。

5、劳动改造作用的基础性。在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的作用。“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或缺的实践基础和价值检验渠道,教育改造需要劳动改造为其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及论证价值。”①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罪犯的言行具有隐蔽性和两面性,

而在艰巨的劳动生产中,其真实的思想才会流露出来。监狱民警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罪犯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从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为监管改造提供了有效管理的空间和必要途径,劳动改造的实施既是对罪犯进行科学监督管理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培养的必不可少的场所。”②罪犯在服刑期间除去睡眠和学习娱乐时间外,参加劳动生产是其主要改造生活内容。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除去生产、技术等专业性管理,劳动改造的大量管理内容属于监管改造范畴。监狱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生产劳动组织得好坏与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与否存在正比关系。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发展的角度审视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成功地实行了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创造了令人赞叹的“中国经验”,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就。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监狱理念也随之更新,同时,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各种人文思潮和监管理念滥觞于理论界,劳动改造的功能发挥受到冷落,甚至于受到质疑。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的新体制下,我们必须对劳动改造的功能予以重新审视,该强化的要强化,该拓展的要拓展,该淡化的要淡化。

(一)需要强化的劳动改造功能

1、预防功能。我国刑罚目的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罪犯在强迫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体验身心被支配的痛苦,自觉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客观上强化了罪犯对“犯罪——惩罚”的因果模式的学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正义,是戒除罪犯再次犯罪,实现特殊预防的心理机制。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的强制惩罚性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2、矫正功能。罪犯劳动的起始意义并不具有矫正意义,随着刑罚思想的发展,罪犯劳动才与监狱的矫正功能挂起钩来。矫正罪犯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单靠理论的说教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实践手段的支持。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罪犯是人,同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样有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要矫正和改造罪犯,就必须引导罪犯正确地按照现实社会所需要和认可的方面去实现其自我价值,这种引导如果不采用社会化的生产实践活动,将没有别的途径和方法能够替代。“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是最有效率与效益的改造方法。”③大多数罪犯从犯罪动因上看,走上犯罪道路多与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思想紧密相关。组织并强迫罪犯参加融社会性、集体性、规范性、工序性和文明性于一体的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将促使罪犯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成自我“规训”,逐步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行为规范、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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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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