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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法学总论复习提纲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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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新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债务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 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债务承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担 任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①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执行合务执行 的权利。 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人可以要求在合伙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方式。 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交易承担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③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托。 名义与他人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赔偿责任。 行。 条例补充: 《合伙企业法》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8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行为。

?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

? 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 从民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内在意愿+行为表示,包括5个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主观要件),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客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生效有4种,表意,发送,到达(我国采用),了解主

义)

一般有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

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

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考点9 代理制度: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 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 (代理权的来源)

?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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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新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债务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 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债务承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担 任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①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执行合务执行 的权利。 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人可以要求在合伙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方式。 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伙人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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