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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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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
意见》(宁党发〔2016〕9号)精神,按照《中卫市三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卫党发〔2016〕11号)的要求,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金融信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筹集财政资金,设立产业扶贫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扶贫信贷担保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1:10的比例放大产业扶贫贷款。 二、规模额度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书的通知》要求,全市计划三年筹措1.2亿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其中:2016年全市筹集5200万元,按1:10的比例由相关合作银行发放产业扶贫贷款5.2亿元。 三、简化贷款程序
(一)积极探索创新产业扶贫贷款工作机制,有效降低产业扶贫贷款准入门槛,推行多元化、方便实用的产业扶贫贷款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行贫困户宅基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抵押担保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机制。
(三)积极推行村(组)干部担保、3户农户联保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机制。 (四)贷款程序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移民户申请产业扶贫贷款时,向所在行政村提出产业扶贫贷款书面申请,汇总后由行政村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经放贷银行与县(区)扶贫办对接确认后,并具备宅基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其中一项抵押担保和村(组)干部担保或3户农户联保的,经办银行自收到书面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2 / 3
调(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工作。
2、扶贫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非建档立卡农户、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申请产业扶贫贷款时,各相关合作银行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程序,自收到贷款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独自完成调(审)查、审批、发放(或决定不发放)贷款工作。 四、管理使用 (一)沙坡头区 2016年,设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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