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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立法:所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认可、创新、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项专门活动。
国家权力:国家凭借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对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
实体公正:实现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处理结果,建立在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基础上。
法律责任:法律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 广义权力:存在于所有的上下级之间的权利。(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所有的命令和服从。)
程序公正:解决双方纠纷的过程是一种合理而争议的程序。
判例法:,没有以正式法规形式颁布,而是以习惯或者继往的判例作为法的表现形式。
救济性权利:在原有权利受侵害时为补救而产生的权利。 立法体制: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机构。
法律渊源:指具有不同来源和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形式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效力在,法律渊源及直接与相应的法律。
名词比较:
民主、法治:(1)1、民主解决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问题,侧重于多数人的
意志和愿望,决定由多数人决定;2、法治解决统治权力的行使方向问题,侧重于个体的自由和尊严,决定是由法律作出的。(2)两者之间的联系:法治能够保障和制约民主的运行,避免走上错误的道路。
权利、权力:(1)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一般平等主体,权力是特殊主体;(2)权利的表现形式是“我有权”,权力是“职权”;(3)权利的运行方式是不以直接强制维权,权力是始终与强制力相伴;(4)权利的法律要求是允许选择是否行使、放弃或转让,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转让;(5)权利的推定规则是法无禁止即许可,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6)权利的社会功能是维护个体的利益,权力是保证整体的秩序。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1)权力制约侧重于事后的惩罚,使已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道德制约侧重于事先预防,期望将问题解决在可能出现之前。(2)权力制约重在制约行动,道德制约重在制约灵魂。(3)权力制约往往形成各种制度,具有制度化外观;道德制约表现为非制度化,多形式
的方法和措施。(4)道德制约表现为以一种柔性力量去驯化另一种刚性力量,权力制约表现为一种刚性力量去对付另一种刚性力量。
简答:
立法特征:国家性、法定性、程序性、专业性、专门性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1)程序应当是法定的;(2)保证每个当事人参与全
部程序;(3)程序应当向所有人公开;(4)纠纷的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5)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制约权力的运行
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1)理顺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2)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3)理顺法院系统内部的关系;(4)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制裁;(5)建立完善的法官选拔制度
人权内涵:道德层面的人权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政治层面的人权指能够对抗公共权力的权利;法律层面的人权指法律制度的灵魂。
法律权利义务在法学的地位:(1)权利义务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核心地位;(2)权利义务集中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3)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地位;(4)权利义务是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关注的重心
我国法律渊源:①中国正式法律渊源。任何机关都无法拥有制宪权,只有人大拥有宪法修改权,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权。②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
立法法治原则的内容:①合宪法原则:指立法的精神、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内容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定性原则: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进行。③程序性原则:指立法活动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不得违反立法的程序规定而任意立法。
(立法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①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宪法的要求和精神;②立法活动必须在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③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权限必须有法律依据;④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
民主与法治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1)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司法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2)法院拥有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权;(3)司法独立;(4)法院是容易接近的;(5)建设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民主社会中的司法公正:⑴司法权不是司法人员天生就享有的权利。⑵法官必须依据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⑶立法机关和民众可以监督司法行为。
普遍人权涵义:(1)基本人权观念应当获得普遍认同;(2)基本人权为所有人普遍享有;(3)尊重保障基本人权应当为各国普遍的共同义务。
司法的内涵:(1)制度层面的司法,指作为一种制度的司法,就是指司法权制度;(2)过程层面的司法,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专门知识进行理性判断的过程;(3)文化层面的司法。有关司法的知识、技能和惯用的思维方式;对司法的态度,信仰和感情;司法人员要有良知和正义感。
论述: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1,程序应当是法定的。2保证每个当事人参与全部程
序,各方应当自始至终参与程序,而参与程序应有实质意义:各方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活动应当获得便利和保障,参与活动能够对结果形成发挥作
用,参与活动不应受到人身或精神威胁。3,程序应当向所有人公开,包括过程的公开,结果的公开,说明的理由,4,纠纷的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判者不能与结果存在利益关系,裁判者不应对任何一方持有偏见,不应将个人情感或立场带入裁判结果中。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制约权力的运行。
司法权实质:(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性权力,非因当事人请求不得启动司法程序,司法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必须依法定程序推进。(2)司法权又是独立性权力。司法权只要服从于法律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不依附于任何势力或情感压力。(3)司法权是被规束性权力。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司法运作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权应当受到法定监督。(4)司法权居裁判权。司法权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司法权只负责裁判而不负责执行。(5)司法权是分散性权力。
立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其中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定性原则、程序性原则。①合宪性原则指立法的精神,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内容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定性原则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进行;③程序性原则指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不得违反的程序性规定而任意立法。2.民主原则。(1).它的基本内涵是:①立法主体应当具有广泛性;②立法权应当从根本上高于人民,来自于人民;③立法内容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利益;④立法的过程和程序应当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⑤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2).基本内容:①立足全局,以最广大人民的干本利益为全局;统筹兼顾,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适当安排,将各方面的要求在法律给予适当的体现;②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3.科学原则。①实事求是.一切要从实际出发.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必须坚持前期的调查研究。②及时进行立、改、废,同时保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③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④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选择题: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出处 :古希腊民主政治思想 所有名人名言是谁(或哪本书)说的:
(1) 法律是一门高尚者从事的艺术—柯克(英) (2) 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希腊)
(3)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马克思(德) (4) 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得到他应得的份额—亚里士多德
(5)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一个人按照他的自由意志行事,或者至少他认为是在
按照他的自由意志行事—孟德斯鸠(法) (6) 每个人都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希亚里士多德 (7) 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哈特
(8) 对人群不加任意区分,根据一些审慎的标准对人群加以分类,以决定如
何赋予权力和义务—罗尔斯(美)
法律权利各种学说代表人物:自由说 --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荷兰哲学家)霍布斯(英国哲学家)
选择说(自由说分支) --代表人物:哈特 (英国法学家)
意志说(自由说分支)—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英国法学家)
利益说--代表人物:奥斯汀(英国分析法学创始人) 耶林(德国法学家) 要求说--代表人物:约翰.密尔(英国哲学家) 费因伯格(德国法学家) 资格说—代表人物:格老修斯(荷兰哲学家)
人权基本构成: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
普遍人权的价值基础:(1)人权价值要惠及所有的人;(2)人权价值普遍性在于人人平等。
正义女神的介绍:体现法的四大要素:公平、正义、智慧、用心灵去体会;法律应当秉承公平与正义。
东西方伦理观:西方:市民伦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是三者的交易关系。内容:人人生而平等(核心观点);人人都拥有最基本权力;权力和义务应相适应;交易应当等价有偿;公共规则应当来源于多数人的同意。东方:家庭伦理
法律至上原则内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
(1)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实体法是程序法存在的前提和目的
(3)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通过程序法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 (4)实体法确认了权利,而程序法则保障了权利的实现 司法公正内容
司法独立内容:司法机关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的活动不受其他任何团体、机关干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
本性自由说内容:(1)人在本性上是利己的、自私的;(2)人在本性上时有尊严的;(3)人在本性上是理性的,能自我决定和选择;(4)人在本性上时能够并应该抵抗一切侵犯的。
免责条件:免责、减轻、免除;私法免责条件:协议免除;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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