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支行对拟处臵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臵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臵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六章 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支行处臵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臵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制定处臵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臵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臵时机判断、处臵方式比较和选择、处臵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臵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臵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臵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 (1)支行对拟处臵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臵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臵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审核部
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3)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臵项目外,不良资产处臵方案须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臵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不良资产处臵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臵,应充分披露处臵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支行对处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臵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臵管理,确保资产处臵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七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臵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5)对不良资产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 (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臵、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臵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
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 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臵尽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 (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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