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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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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二)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四)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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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⑩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揽短期外委工程(合同期不满一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事故中同时造成本企业员工伤亡的情形除外,适用于第○的,认定为发包企业事故;十三条),发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11○的,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负有一定责任12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如果属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七条 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生产管理企业员工人身事故,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 (二)发生除人身事故以外的其他类事故,属管理不善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企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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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或涉网事故,其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即时报告

(一)对于可能或预期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内部统计事故以上者,均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下同)。

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个企业时,应同时分别报送。按照属地原则,事发现场所属企业具有第一报告责任。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三)即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录3)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即时报告后,有关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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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应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二十一条 事发企业向地方安监、公安、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发生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

(二)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第五章 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在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列原则组成内部调查组先行调查: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二)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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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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