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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新公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立、职权、董事任期和董事会成员组成】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释】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立、职权、董事任期和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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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基本相同,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除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还由于本法第六十七条授权其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而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要广泛,这也是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本条还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本法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未做强制性要求,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了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维护出资人权益,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是必要的,这也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需要。同时,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虽然本条对职工代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未做规定,但根据立法本意应至少1人以上,不能空缺。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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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不是通过董事互选,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这一点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也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承担股东会部分职权这一特殊要求所决定的。
新公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设臵、聘任或者解聘和经理职权】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解释】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经理设臵、聘任或者解聘和经理职权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其人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的情况下,董事会以经营知识、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等为标准,挑选和聘任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决定经理的报酬及其支付方法,并对经理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董事会如果认为聘任的经理不适合本公司,可以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解聘该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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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从事具体业务的管理人员,这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是相同的,因此,其依照本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履行经理职务。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对一些国有独资公司,经投资人同意,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不再另行设立经理或者减少经理人数,这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精简机构、人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做出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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