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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
为满足职工贷款需求,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
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转公贷款”含义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即指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未还
清,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商转公贷
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
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不良记录;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相关政策 (一)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基数5万+共有人基数5万+(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有人公积金余额)×3;
2、购买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日间的年限)不
超出15年,不得高于交易价、评估价(房龄5年内,可申请不评估,以原购房发票价格为准)或应纳税额中低值的60%;建造住房,不得高于支付建造住房实际费用的60%。(住房总金额的确定与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同);
3、不得超出申请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4、不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购买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3、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
(三) 商转公贷款其他方面政策(如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界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三套房不予贷款等)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四、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申请→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注销原抵押→签定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按期还
款→结清
(一)贷前咨询: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并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四)借款人筹资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保管,由受托银行
将借款合同及抵押权证影印件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开具《委托划款通知书》;
(七)受托银行收到《委托划款通知书》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八)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九)结清:还款期满,借款人结清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六、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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